简介: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由于同一违约行为(赔偿原则)而既遭受损失,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过滤可赔偿损害的特别法律范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产生的历史缘由为近代法确定的以有形财产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从法技术的维度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侵权法以绝对权为基础确定严格限定的可赔偿损害范围模式的直接结果,非限定性的法国模式没有也不需要这一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在法律政策上有以下重要意义:将受害者与他人利益联系切断,而"塑造一个利益独立的个人";为维护行为人的自由而免除加害人过重的负担;改变投射损失的光源点而大幅度地缩小可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范围,扩大不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我国损害赔偿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应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混合模式。
简介:经济损失规则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仍是争议的主题,这一规则本身的混乱伴随着该规则产生原因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区分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边界功能是经济损失规则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但是一些重要的原则限制了边界功能的适用范围.在涉及合同关系的案件中解释及适用经济损失规则,只有关注诉讼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才能恰当地实现该规则的边界功能.首先,如果原告不是某个协议的当事人,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限制原告依据侵权法享有的任何权利.其次,不能基于一个不是真实存在的合同提供的假想救济以及合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补偿具有假想的优先权限制原告的权利.再次,如果被告违反了一项独立于合同责任的侵权法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明确地或足够充分地暗示取代侵权法的救济,当事人则有权获得侵权法的救济.
简介:《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2010)第36条继续沿袭了该规定。"直接损失"的概念从民法中引进,但其目的和理念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学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国家赔偿法上的直接损失理论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反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背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学者所设计的理论进行对照,辅以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考察,试图揭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而提出两个优化方案:即国家赔偿标准上直接适用民法规定的理想方案,以及对直接损失作重新解释的稳妥方案。在保持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赔偿标准理论上的自洽与事实上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的融合。
简介: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简介:1994年3月18日,蔡某向某市邮电局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9900X模拟移动电话,每月话费基本保持在180-250元左右。1996年4月,蔡某出差到广州市碰巧移动电话充不上电,蔡某将此移动电话送广州某邮电分局附近一家挂邮电系统牌子的个体通讯修理店修理。蔡某的移动电话修理前后不到两个小时。1996年8月底,某市邮电局给蔡某送来话费结算单表明,从1996年5月28日至1996年8月27日活费共计81万元。蔡某当日即向市邮电局反映:可能该机被人盗码,请求停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市邮电局工作人员即给蔡某停机,却忘记向公安机关报案。1996年12月底,某市邮电局又给蔡某送来1996年8月28日至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