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简介: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实证主义刑事政策下出现的人身危险性将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人身危险性此时成为决定责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据。在人权与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险性实现了从征表潜在犯罪可能和处罚依据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预防的转变,表现在刑法机制上,是积极责任主义到消极责任主义转变的结果,这也同时促使人身危险性具有了减轻刑罚之意义。因而,刑事政策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处罚结果意义上之责任的影响,二是对作为责任主义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机制上,前一影响是通过后一影响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刑事责任的转型应实现向责任主义的倾斜,并通过人身危险性角色的转变使传统刑事责任消解单纯处罚结果之内容从而具有预防之功效,最终实现传统刑事责任内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转变。
简介:刑事推定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理论于一身的特殊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推定制度的产生以严格责任制的发展为基础,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自我完善。我国刑事推定的理论探讨深受英美法系“重程序而轻实体”的影响,多将刑事推定纳入程序法学的范畴,忽略了实体法推定责任规范的司法适用对证明责任分配等的程序启动功能。在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中,实体法上以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入刑,而程序法上却只有无罪推定原则,立法者对推定规则的程序适用采取的是默许态度。在刑事推定规制路径的重构上,立法犯罪圈的划定应以人本主义理念为价值导向;刑事推定立法技术的归正,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平衡人本主义理念导入与立法价值择取之间的冲突为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