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科技性也相应增强了,由于火灾原因认定偏差而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也随之而来。去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了此起火灾原因,并送达了当事人。但结论做出后,经多方专家论证,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原结论的确凿无误,还尚存一些疑点,于是公安消防机构撤销了第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又组织力量重新调查。但由于许多证据已在大火中灭失,故火灾原因无法查清。因此向当事人送达的第二份《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为“起火原因不明”。事后当事人以公安消防机构存在执法过错而造成火灾原因认定失误为由,向消防机构申请国家赔偿。
简介:听证会实况聚焦大市场火灾隐患背景资料:湖南怀化汽车西站鞋类大市场由汽车西站于1997年11月投资兴建,1998年3月投入使用,一直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和验收。2000年3月3日,怀化市消防支队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便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其于3月30日之前整改火灾隐患。4月4日消防支队对其进行复查,发现火灾隐患均未得到及时消除。于是在下发《复查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发了消防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鞋类大市场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汽车西站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