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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结果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临床护理管理中应用分层次管理模式价值。方法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选取我院护理人员100名,随机分组,就常规护理管理(对照组,n=50)与分层次管理(观察组,n=50)效果展开对比。结果两组实际操作技能、基础理论知识评分在干预前无差异(P>0.05),干预后均有升高,但观察组幅度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护理人员工作积极度、患者及医生满意度均高于对照组,有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分层次管理可显著提高护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及基础理论知识水平,并可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患者及医生满意度。

  • 标签: 分层次管理 临床护理管理 效果
  • 简介:遗传是生物界存在的普遍现象.每一个物种都是按照自己特有的DNA延续到下一代.人体正常性状的遗传包括性别、体表性状、生理生化特征、身体素质等方面的20多种性状的遗传.有关基因与酗酒、疾病、冒险行为、智力等有关的报道我们常常会看到,而有关声音或用声状态是否会遗传呢?有关这方面的报道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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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总结需求满足与机体康复之间的关系,对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护理。方法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依据指导护理工作,以满足患者需要为护理目标,分析60例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需要得到满足程度与恢复健康之间的关系。结果应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护理效果,丰富了老年心血管疾病护理内涵,提高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程度。结论从老年心血管疾病护理角度实施“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使患者得到良好的护理服务,也对护理服务的内涵做出合理的解释。

  • 标签: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老年 心血管疾病 护理
  • 简介: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什么样的思想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思想决定行为的方向.在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模式中,听障儿童家长要想更好、更快地见效,会同康复机构共促孩子快速康复、成长,除了要树立康复发展观、特殊教育需要观、康复学习主体观、康复教育价值观等科学理念外,还应具备以下几种意识和心态.1要有团队意识一个人若想成功,要么组建一个团队,要么加入一个团队.在瞬息万变的世界里,选择志同道合的伙伴,就是选择了成功.家长朋友一般都选择将孩子送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这就等于选择了一个康复团队.因为听障儿童康复涉及听力补偿(重建)、听觉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语言教育、学前教育等诸多方面,同时坚持医教结合,综合干预.康复机构的听障儿童康复不仅需要听力师、听觉言语康复教师、言语治疗师、学前教师等组成跨学科团队共同参与,协调实施,家长也须密切协作,共同承担.

  • 标签: 中听障 儿童家长 听障儿童
  • 简介:目的探讨耳鼻咽喉科内镜技能培训采用分层次教学法的可行性。方法选取2016年07月18日~2017年08月21日在我院耳鼻咽喉科学习的40名规培生作为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分别给予分层次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并对其内镜技能培训时间、内镜技能考核评分、内镜技能掌握程度进行观察和评估。结果2组学生在内镜技能培训时间、内镜技能考核评分对比中,可发现观察组学生的内镜技能培训时间(5.51±1.02)d低于对照组数据(9.25±4.31)d;而内镜技能考核评分(9.21±0.45)分高于对照组数据(7.85±0.52)分(P〈0.05);2组学生在内镜技能掌握程度对比中,可发现观察组学生的内镜技能培训掌握度100.00%高于对照组数据75.00%(P〈0.05)。结论耳鼻咽喉科内镜技能培训采用分层次教学法具有显著的临床效果,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并且还能提高内镜操作培训效率,值得应用和推广。

  • 标签: 耳鼻咽喉科 内窥镜 培训 分层次教学法
  • 简介:目的分析并讨论听障儿童听觉意识与康复效果的相关性。方法使用有意义听觉整合量表(theinfant-toddlermeaningfulauditoryintegrationscale,IT—MAIS)对112名听障儿童的术前听觉意识分别统计信心、警觉、意义和总分,于术后6个月、12个月分别进行听觉能力测试,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信心得分与术后6个月听觉能力水平相关不显著(P〉0.05),与术后12个月的听觉能力水平呈极显著正相关(P〈0.01);警觉、意义得分和总分与不同阶段的听觉能力水平亦呈极显著正相关(P〈0.01)。结论听障儿童对声音接纳性的信心度与术后半年听觉康复水平关系低,但对术后1年的康复效果有影响;听障儿童对声音的警觉性和意义性与术后不同阶段的听觉康复水平均存在很大关联,总体主动性亦然;在康复训练过程中对声音语音进行条件化、情境化设计,将有效促进听障儿童听觉意识警觉性和意义性的建立和巩固。

  • 标签: 婴幼儿听觉整合问卷 听障儿童 听觉意识
  • 简介:答:医师作为我国公民中的职业群体,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标签: 人身安全 法律法规 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 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