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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闫淑果
  • 学科: 天文地球 > 工程地质学
  • 创建时间:2019-05-15
  • 出处:《工程管理前沿》 2019年第5期
  • 机构:摘要: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步,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工作内容为结婚和离婚当事人申请并登记,那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就是记录和整理结婚、离婚当事人的详细内容,另外婚姻登记档案另一个作用就是后期利用。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机关,还是婚姻登记档案的监督管理机关,所以当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要做好相关工作,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提高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本文首先介绍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提出婚姻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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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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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逐步实施,通过对腾冲市林权类准备工作的调查,分析总结当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需要改革完善的工资措施和对策,以更好地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 标签: 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 对策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不动产的测绘已经逐渐在人们心中达成共识。不动产测绘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但是现阶段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矛盾,其中分散登记的现象较普遍,进而导致不动产测绘在具体描述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一个良好的房产测绘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其涉及的经济价值也较为明显。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测绘进行探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测绘 具体措施
  • 简介:摘要:自然资源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单元、登记内容等存在差异,使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确权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方式、获取方式、数据库内容等也有所不同,数据库的建立应分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登记要素、空间要素和数据库结构,并通过构建数据融合的关联机制,实现数据库的互通与衔接。基于此,本文章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数据融合研究进行探讨,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 标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数据融合
  • 简介: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失调的干预作用,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规范市场行为,稳定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虽然还存在诸多痛点难点,但这几年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实现了成长,通过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确保我国不动产制度严格落实。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管理问题 策略
  • 简介:摘要: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不动产登记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分散登记和多部门登记这两种登记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权责分明原则存在较大的矛盾,已经不能适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笔者通过本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能够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献计。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制度 问题 有效措施
  •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得越来越好,而不动产抵押也越来越成为银行在贷款时的重要担保方式。当然,银行要提前调查不动产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这不仅关系到银行所贷资产的质量,也关系到银行的下一步运转和发展。想要提高不动产抵押的有效性,需要进行不动产审查,而审查是有严格的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本文首先阐述不动产审查应该遵循的标准,然后分析当下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错误形式及主要负责人,最后分析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时的认定和承担责任。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审查 赔偿问题
  • 简介:摘要:现阶段,在有效的进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认识,应不断构建更加完善的工作流程,加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管理,并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提供有效参考。希望通过具体分析,能提高实践研究水平。

  • 标签: 农村 房地 确权登记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绿色、环保的生态理念正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而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资源紧张的环境下提升了水资源利用率,促进了水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本文以“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研究主题,首先从水权的基本概念、确权类型及确权存在的问题对水权确权现状进行多方位分析,由此提出了动态确权的方法,利用区间动态化的确权方式灵活划定用水户的基本水权,以建立赏罚分明且具有科学性的取用水制度。除此之外,本文对水权确权的原则进行分析,从确权的登记形式、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有机融合等方面明确水权确权的概念。其次,就提升交易效率、明确水权权属两方面阐述登记制度的实际意义,为工农业用水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其平稳运行。最后,本文从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完善角度出发,提出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及登记内容,采用多种形式拓宽登记制度的形式。

  • 标签: 水权确权 登记制度 水资源
  • 简介:摘 要:在本文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登记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变化进行了探讨。也对,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实施后,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经济可持续发展 
  • 简介:摘 要:在本文中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登记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变化进行了探讨。也对,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实施后,可能会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经济可持续发展 
  • 简介:摘 要:对于农村地区的林地承保政策来说,想要确保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要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如今在部分县级地区的该项工作当中,经常出现林权证面积与实际测量不一致、以及执行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同时林权登记发证还有着较为复杂的过程以及不够完善的流转制度,这都为该项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对此,本文将基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该项工作的基本原则,着重分析具体的优化对策,提出了区分林权管理与林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系统信息档案这三点有效优化对策,仅供参考。

  • 标签: 林权登记 发证工作 存在问题 优化对策
  • 简介:摘要:房地产权登记制度是提高房地产权属管理规范性,实现房地产权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房地产权登记制度自 2016年以来在全国推行,截止目前总结了大量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验,发现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方法。

  • 标签: 房地产 权属登记 优化措施
  • 简介:摘要:本文针对GIS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介绍了GIS概述,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GIS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具体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

  • 标签: GIS 不动产 登记管理 应用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关注越来越高,不断刊印颁发指导思想或战略方针,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加快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完整保护,全面保护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基础。

  • 标签: 国家公园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简介: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动产信息登记也开始变得高要求和高标准,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在数据整合处理及应用中的工作压力也进一步提升 ,而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高效的整合处理信息数据 ,使数据能更有效的被利用起来。因此,本文笔者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价值进行深入研究,总结了大数据技术在应用中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大数据 应用
  • 简介: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的测绘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其关乎登记的准确性,而通过相关数据表明,在统一登记不动产之后,测绘方面或多或少的出现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体制方面以及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工作的有序开展。文章主要基于工作的基本内容与特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探讨了有效的处理对策,以期望能够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

  • 标签: 不动产等级,测绘,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