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财富属性和资源属性日益凸显,但也出现个人信息获取和利用不当、个人信息频遭侵犯等问题。立法对个人信息以权益的方式而非授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内涵的模糊以及与其他权利的交叉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由于个人信息范围极广,调整个人信息的法律众多,这就造成该罪前置性条款模糊,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刑法中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遵从谦抑性原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适当限缩,重点保护与公民人身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
简介:【摘要】当今,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捕捉。信息处理者将捕捉到的海量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个人信息将会摇身一变成为极具财产价值的数据。《民法典》第111条将个人信息纳入基本法的保护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则是将《民法典》第111条不断细化,从而构筑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更严密的防线。
简介:摘要: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和行政法中并未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刑法中也规定了一个条文。我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应该制定相关的前置性法律规定。在当今的数据化时代,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犯罪行为的模式,各种形式的处罚以及与各部分法之间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都能加以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全面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更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更有效的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