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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湖南衡阳市市民蒋勇在其弟弟故意伤害案开庭之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要求他交纳270元钱,订阅《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在衡阳采访时,衡阳市中院有关领导否认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摊派报纸,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队长说,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推荐了报纸。

  • 标签: 湖南 衡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强制逻辑 报纸摊派
  • 简介:舆论监督的效果,是大家关心的一个问题。最近某地检察院提出把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对媒介曝光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时,要主动联系、了解情况、及时查办,媒介也

  • 标签: 舆论监督 强制力 新闻监督 法律监督
  • 简介: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 .行政管理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行政管理学继承传统的行政方法 , 借鉴现代的管理技术 ,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方法。有了科学的方法与技术手段 ,才能保障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 标签: 行政方法 行政管理 现代
  • 简介:我国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但迄今为止的结果表明了广告行政监管的失灵。既有研究多认为是法律体系不周或行政执法不严所致。本文结合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了我国广告行政监管长期普遍存在的三大特征: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治理和便宜式执法,证明政府私利及相应的控权不足是导致我国广告监管政府失灵的深层次原因。论文最后提出了向私法自治转型的解决思路。

  • 标签: 违法 广告 监管 政府失灵 公共选择理论
  • 简介:面对报业行政后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作为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我和许多报界同行都有一个共同感受,报社的行政后勤部门和采编部门,虽然同在一个单位,同属新闻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工作理念、人员素质、分配制、办公手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采编部室意识前卫,举措大胆,手段先进,

  • 标签: 报业 行政改革 后勤改革 采编部门 竞争机制
  • 简介:“在2006年1月到3月的时间里,佳木斯中院3次改变自己作出的执行决定,某办案人竟然称,法院有任意选择权,”佳木斯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房地产”)项目经理张恒舜向记者举报说:“这是拿法律当儿戏!”。佳木斯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房地产”)法人代表赵发军也说:3个月变了3次呀。

  • 标签: 房地产开发 佳木斯市 执行局 执行判决 中院 竣工验收
  • 简介:"法律白条"所体现的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大家公认的司法顽症。人们对于执行难的问题,更多地关注法院执行力度不够、被执行人缺乏诚信、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等方面,而较少关注法院自身的违法执行问题,特别是违法要求案外第三人协助执行。本文所要评析的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法院违法要求案外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案例。

  • 标签: 协助执行 案外第三人 工程款 法律依据 县法院 被执行人
  • 简介:所谓不可行性研究,是指决策之前,对决策成功的必要条件的否定和不利因素的研究,目的是考察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防患于未然。

  • 标签: 行政决策 "不可行性" 决策风险 人民群众
  • 简介:从1898年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设立,到抗日战争期间,制度性的大学已存在了近40年,但厦门大学教授谢泳认为,虽然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就是在这不到40年的时间内,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与世界著名学府相比的现代意义的大学教育体制,

  • 标签: 北京大学 行政 校长 京师大学堂 抗日战争 厦门大学
  • 简介: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公共行政中,媒体往往被一些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推向了对立面,刻意防范,有意回避,甚至有潜意识和公开的抵制行为,离中央领导提出的"三善"(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要求相差甚远。为何会产生这样的认识,出现这种的行政行为?作为媒体和媒体人也应认真反思,厘清思想,规范行为,消除误解,最大限度地融洽媒体与公共行政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舆论和谐共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媒体和媒体人在资讯时代。转变理念。主动应变,在服务公共行政中有新作为。

  • 标签: 公共行政 媒体 传播 行政行为 社会生活 领导干部
  • 简介:个人简介谢晓,毕业于武汉大学新闻系,曾获全国新闻学院韬奋新苗奖一等奖。1999年开始做娱乐记者,自此致力“做中国最好的娱乐新闻”。曾策划完成“四大小生”、“四大名旦”等系列对话和“香港中坚导演系列”对话。2002年结集出版明星对话集《嘴上的娱乐风暴》。曾参与《南方都市报》娱乐版创刊,任娱乐部采访主任。现为《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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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第 148 条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的考察,可以发现这条规定中“不抵触标准的边界十分模糊,究其原因,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不抵触”标准的消极态度,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个限缩解释,将合法与不抵触划等号。其次,上位法的单一适用。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审查标准之“不抵触”标准存在的问题,急需一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 法审查标准中“不抵触”标准的识别与方法论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得以完善。

  • 标签: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抵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