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UCP600的新规定有三层含义UCP600第14条是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条款。其中j款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UCP600关于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