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伴着新年钟声的敲响,我们送走了虎年,迎来了兔年、跨进了世纪之交的门槛。在此.谨向广大的税务干部、纳税人及所有的父老乡亲拜年,祝愿我们的国家繁荣昌盛,国泰民安;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财源滚滚来,合家齐欢乐。岁末年初,与大家一起来谈谈收入问题。说起收入,大家都不陌生,月末月初,年头年尾,各家各户一般是要数数钱、算算帐,看一看全家当年能够有多少收入,然后,再仔细合计一下,第二年究竟应该怎样干,钱应该怎样花,项目怎样选,才能使“小规’变“大钱”,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靠着勤劳的日还手,靠着党的好政策,尽快富裕起来。居家过日子如此,同理,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当家理财也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自1979年至1
简介:在会计基本要素中,收入的定义历来为会计理论界所关注,至今为止未能达成共识。目前各国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定义中,较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是流转过程论或称流出量论,这是早期的收入观点,把收入看成是一种流转过程,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创造过程,认为企业经营过程的“产品”,应通过资产流出才能转化为收入,如美国的佩顿和利特尔顿指出:“收入是企业以整个经营程序及全部力量获得的,但须等到产品转变为现金及其他有效资产时才实现。”我国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是:“收入是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是狭义的概念,实质上是一种“收入是收入”的循环定义。二是流入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