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读者朋友们,当您拿到这本杂志的时候,春节已经来临,我们衷心祝愿广大读者春节愉快,新年如意,心想事成!本刊已经办了八年,对许多读者来说,已经不再是陌生的朋友了。每当编排完一期稿子,我们就会象一个刚交了答卷的学生,扪心自问:这一期稿子,读者会满意吗?我们深知,在刊物之林,我们的杂志只能算是一棵小树。但作为编辑者,我们都有一个朴实而始终不喻的心愿,希望能给读者捎去一片绿色,奉献一份清凉。徜徉于琳琅满目的期刊世界,我们又有了一种不能安于现状的责任:为了读者,把杂志办得好些,再好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试图逐步作些尝试和探索。在版面上作些改观;在栏目上作些调整:在内容上,力求使文章更贴近实,可读性更强一些。从这一期开始,我们已经作了些初步的改进。读者朋友们,如果您觉得还可以或者不满意,请来信告诉我们。
简介:<正>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下,纳税人超定额不申报纳税、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下同)偷税大要案日趋增多,已成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非常淡薄。一部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等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一些个体家庭工业企业,加工场等,其生产销售大多采用现金交易,自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帐,企图减小“定额”基数,能偷则偷,可逃则逃,造成隐瞒营业额,大肆偷税。二、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理解不正确。在办案中,一些纳税人(当事人)将“定额”等同于“包税”。错误地认为定额内的营业额完税了就万事大吉,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不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查获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纳税人称自己受罚是“冤枉”的。三、客观上由于税法对“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缺乏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征管办法或操作程序。一般税务所对纳税人进行“定额”,均以不激化征纳双方矛盾、考虑同行业综合平衡和纳税人盈利等方面因素为前提去核定“定额”,在确定定额时易发生“讨价还价”现象。另外,也不排除一些税务人员到纳税人中去搞调查研究太少,没有很好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等诸多问题,致使核定营业额远远低于实际营业额,有的差异悬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