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毡匠屯农民程少发,家养羊25只,1996年卖羊毛收入620元。依据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和吉地税农字[1995]212号文件规定,程少发应代收代缴62元的羊毛特产税。程少发代收代缴羊毛特产税义务发生后,地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多次耐心劝导并再三催缴,但程少发执迷不悟,蛮不讲理,恶语中伤。待别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程少发以暴力相威胁,抗税到底。11月19日通榆县地税局在县检察院、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对程少发抗税一案进行了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抗税当事人程少发治安拘留十五天。同时程少发于11
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6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直特大型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调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项目调减了1686万,但未将本应相应调减的“三费”295.05万进行调减.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7.37万元经调查取证并询问相关责任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公司财务部人事变动.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该公司是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无违法记录,经查也没有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对少缴税款的事实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并明确表示立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2002年应纳各税合计867.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