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助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潮奔涌而来,昭示其在深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变革领域的历史使命。临时仲裁制度即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呼之欲出,契合灵活性、多样化、自主性和便利性的自由贸易港争端解决诉求。临时仲裁系舶来品,但在国外已盛行百年,其为中国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率先予以移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自由贸易港的引入提供了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为如何保障其顺利运行提供了方向参考。尽管如此,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由贸易港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形式如何选择才得以契合自由贸易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地位,仲裁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尺度若出现纰漏将削弱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高素质临时仲裁员亦存在缺口等。时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参考自贸试验区立法形式在自由贸易港内以特殊立法授权实现临时制度的“有法可依”,将仲裁与司法机构定位为服务者,并通过免签、追责等机制保证临时仲裁员数量与质量,藉此填补自由贸易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罅隙。
简介:2017年初,我国已形成“1+3+7”网格性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格局,十九大为自贸区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目标,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然而,我国自贸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诸如规范性文件多而相关法律规定少、商事登记改良措施多而创新制度少等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在制度层面予以破解,可能会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制度障碍。本文对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发展现状的诱因进行剖析,提出国家层面对自贸区商事登记进行宏观立法,使我国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形成法律制度合力,避免商事登记制度因区域盲目创新而误入朝底竞争,同时重构商事登记理念,以私法自治为基点,进一步弱化和让渡商事登记过程中政府行政职能,使商事登记制度对标国际标准,以商事登记制度创新与突破促进自贸区向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
简介: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着全球性差异。即使在发达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体系差异仍然是显着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治理范式:(美国式的)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和(德国式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无论是在控制系统方面,还是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关于两者差异的生成原因有着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角度的制度诠释对两者也持有不同的相对价值判断。对于处于转型和改革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对发达经济下不同结构的公司治理范式的比较制度分析有助于拓宽这些国家企业治理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中国国有企业在选择治理改革路径时,应该如何借鉴和学习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并吸收其成功经验,同样也是一个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发达经济下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制度分析,探究了两种最具代表陆的公司治理范式的结构和功能差异。通过对这两种存在根本差异的公司治理体系的结构特微和制度背景的深入考察和评价,本文从理论上挖掘了发达国家公司治理制度的结构及其演进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借鉴意义。作者认为,公司治理体系是其所依附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产物。中国的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应在强化市场功能和法律约束的基础上,选择一条折衷和多元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