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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第92号文件《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作了新的规定:在出口应退增值税方面,1994年按照“、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

  • 标签: 出口退税 会计处理方法 营业外收入 生产企业 应交增值税 出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