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
简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4月21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局长:李传卿 2000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简介: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来我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有的领取了营业执照,有的未领取营业执照,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以非独立核算、报账制为名,回原地总部缴纳所得税,结果形成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好管、总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