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新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而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这对适应各级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货款,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运用,是很适时的,解决了以往签发商业汇票在“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诸多不妥之处。但是新制度规定:“购进商品、材料、物资而签发、承兑商业汇票时增汇本科目,增记‘库存商品’……’。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尽符合企业实际。因为商业汇票的回单是由购货单位采购员带回,而商品物资是通过承运部门运达,所以两者在到达时间上就可能有先有后,也可能同时到达,对一些边远销地的省外进货,由于受运输条件的影响,购进商品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简介:企业将带息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得急需资金时,必然产生相应的计算问题,如何计算其贴现净额,现行通用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一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期票据到期值一票据面值x(l十利率x期限)贴现净额一票据到期值一贴现利息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将持有的带息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包含的价值是企业从获得票据到贴现之间所产生的本利和;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由于企业并未持有,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息收入,因此在贴现计算时,不能用票据到期值作为计算基数,而应当用票据实际持有值作为计算基数,相应的计算公式应更改为:贴现利息一票据实际持有值X贴现率X贴现期票据实际持有值一票据面值x门十利率x实际已持有期限)贴现净额一票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