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今年8月,我们对化油器厂、汽配三厂两个城区企业1997年1至7月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了审计.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核实,97年1至7月,化油器厂实现利润11.1万元,比去年同期利润0.3万元增长10.8万元;汽配三厂实现利润38.8万元,比去年同期利润21.7万元增长17.1万元.从审计情况看,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以及产品销售利润率的提高.为了挖掘盈利潜力,我们对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成本进行了审计分析.从上列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成本构成来看,产品成本中,材料消耗占绝大部分(汽配三厂占60%以上,化油器厂占70%左右).可见,降低材料成本是主要的因素.同样的产品,消耗少,功能好,就能提高产品利润率.据统计,1997年1至7月,化油器厂、汽配三厂产品成本中的材料消耗价值分别为245.9万元和264.6万元,若通过加强材料成本管理,上列材料消耗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能使利润分别增加2.46万元和2.65万元.
简介:以中国证券市场中特别处理(ST)公司的申请摘帽制度为例,本文考察了监管制度化对盈余管理及其监管的影响。ST公司如果希望摘帽,需要满足监管规则要求的盈利水平。研究发现:(1)当摘帽设定的盈利指标没有对盈利质量作出明确限定(制度化之前)时,申请摘帽公司在申请摘帽的业绩中普遍确认了重大非经常性利得;当摘帽标准明确限制了非经常性利得的幅度后(制度化之后),申请摘帽公司在申请摘帽业绩中确认的非经常性利得显着降低。(2)制度化之后的批准摘帽决策比制度化之前的批准摘帽决策伴随了显著更低的申请当期非经常性利得水平。(3)从申请摘帽年度以后的业绩来看,获批摘帽公司的业绩显著优于未获摘帽的公司;制度化之后获批摘帽的公司略优于制度化之前获批摘帽的公司,但并不非常显著。本文提供的证据意味着,在中国特定的法律和制度背景下,仪凭监管者的自主裁量,即使是对非经常性利得这样相对明显的盈余管理手段,监管者的遏制倾向也是有限的;制度化能够引导申请公司以及监管者的行为并提高盈利指标的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