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简介:政府审计香港库务署隶属特区政府财政司库务局,主要负责政府会计有关工作,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后的5个月内,向审计署署长递交年度账目,审计署审计后提交特区政府立法委员会。库务署每月要通过传媒和互联网向市民发表政府每月财政状况。香港审计署(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由核数署改名)独立工作并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目标是向立法委员会提供总体保证,确保政府公共开支及会计账项均属妥善,并就受审机构(包括决策局、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提供独立资料和意见。审计署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审计账目是否妥善(相当内地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