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某于2001年与陈某合伙在A市成立建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双方出资比例为6:4。2002年1月1日李某又在B市兴办一个人独资预制板厂。他常住地为c市。2003年他从建筑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从预制板厂取得工资收入9600元。李某所在省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因此李某个人费用在预制板厂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建筑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8万元,已在A市预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预制板厂2003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已在B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李某不明白,他究竟应在何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他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2004年8月,他想变更纳税地点,是否需要原税务机关批准?
简介:一项鼓励个人购买汽车并将禁止各地限制汽车使用、消费行为的政策即将出台。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酝酿、抓紧时间起草制定汽车消费政策。汽车消费政策将强调两个层面;一是按照汽车产业政策的总体思路,强调鼓励个人购车;二是强凋鼓励个人购买轻便、节能的经济型用车,并将禁止各地方制定限制汽车使用、消费行为的政策。即将出台的汽车消费政策主要包括税费管理、城建协调、信贷政策和鼓励消费四个方面的内容。在税费管理上将减少税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在城建协调方面,主要是协调好城市管理与交通管理的矛盾。城建规划中有建筑物必须预留或预建停车场,停车场按不同地段统一收费标准,对于污染超标和安全性达不到标准的汽车将实行
简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一、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可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三、外资银行以设在中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有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