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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去年年初,上海市地方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尽管此通知只是对原来已经开征税种的重申与强调,而非新增税种,但市场普遍认为,这是税务部门对非居住用房所涉税收规范征管的信号,将此当作购买非居住用房投资者的“利空”因素。但是,时间过了近半年,此

  • 标签: 非居住用房 税收征收管理 上海 房产出租
  • 简介:为了解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国家政策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但是,物流业是新兴的产业,涉及面非常广.再加上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不尽致.在一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就笔者的调查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问题

  • 标签: 物流产业发展 税收政策 物流企业 国家政策 突出问题 政策层面
  • 简介:税收是政府凭借合法的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强制性征缴和社会再分配的垄断行为。它是政府筹集资金以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公共品供给的主要手段,也是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房地产税收是围绕着房地产的生产、开发、经营、交易和保有所开征的税项。积极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改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居民的消费、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供需关系,促进可满足中低收入居民需求的经济适用型住房的开发建设。因此,完善房地产税收体制是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

  • 标签: 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收 企业所得税 健康发展 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
  • 简介: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房地产行业连续四年再次被认定为税收稽查的重点。其实,很多房地产企业往往主观上不是恶意的偷税,通常是因为财务处理的不规范造成的财税错弊,最后遭致了税务机关的重罚。鉴于此,有必要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年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规范的税务处理方法,使大家能够正确的消除财务隐患。

  • 标签: 房地产行业 税收稽查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违法犯罪行为 房地产企业
  • 简介:调整税收的主要内容:1.营业税减免。对个人购买并且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但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减免。对转让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契税减免。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锐。4积压空置商品房的税收减免。对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现行税收法规中,对房地产交易环

  • 标签: 房地产交易 税收调整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 商品住房
  • 简介:本文是基于物业税即将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引入我国税收结构的前提,探讨其与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税收结构的关系,进而来分析其征收对我国目前不动产税收体系科学性的影响。具体是对已有税种构成、纳税主体、税负水平及课税范围科学性的影响。同时,在文中也强调了物业税的征收对我国税收体系重构的影响。

  • 标签: 物业税 不动产 中国 征管模式 税种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 税收管理 通知
  • 简介:《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从行政管理、税收和规范市场秩序三方面,完善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环境。其中针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方面提出的两点意见备受众人的关注。针对《意见》中对物流企业税收规定的调整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意见》起草前调查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

  • 标签: 物流企业 中国 税收政策 税收征管 企业负担 发票管理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房地产市场 建设部 财政部 税收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