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公司治理微观组成不可或缺的大股东制衡,其选择与否是大股东对股权性质、持股差异及法制化水平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权衡,在股权性质相同、持股差异不大及法制化水平低的情形下,大股东具有形成制衡的有利条件,但并非必然形成制衡状态。而学者对大股东制衡的经济后果给予了更多关注,既有支持有利于经济后果的成果,也有不利经济后果的证据,没有形成统一结论。上述结论差异或不足的可能缘由:一是现有研究更多地思考如何改进度量制衡的指标体系,而忽视了大股东制衡行为是否发生的事实;二是股权性质、持股差异与投资者保护环境等是影响制衡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它们影响的途径、时机、强度等没有深入探究;三是制衡经济后果的结论迥异是制衡机理缺失的必然反映,内部机理决定表面现象,制衡机理研究相对较薄弱,机理不明将导致其作用后果不清。
简介:在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的法律监管中,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与控制外资券商的业务经营成本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监管目标。前者关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基础水平和运转秩序,后者则与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对国际投行的持续吸引力息息相关。实践表明,过度重视保护东道国券商的利益,将影响东道国证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过度强调对外资券商业务经营成本的控制,又会危及东道国券商的利益。伴随着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应坚持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间寻求平衡统一的监管目标,同时通过规划重点的监管范围、实施“差异化和模块化”的监管手段和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等途径实现适度监管原则下的监管目标,对外资证券公司境内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从而推动我国证券服务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