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序经纪人是撮合供需双方成交而收取佣金的人。在世界各国,经纪人与商品交换都几乎有着同样的历史。我国古代称经纪人为“牙人”,近代通称为“掮客”。解放后,经纪人一度在我国销声匿迹四十年。进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纪人“忽如一夜春风来,干树万树梨花开”,现货经纪人、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体育文化经纪人、科技成果经纪人、金融经纪人等,各路人马,纷纷亮相,堂而皇之地登上市场经济的大舞台,成为一支异常活跃的队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地区封锁、部门垄断,条块分割而导致了信息阻断、信号失真、物资积压与短缺并存的局面,正是在这个时候,经纪人应运而生,迅速形成一股来势汹涌的大潮。他们依靠灵便的头脑、灵敏的信息、灵活的方式,为供求双方穿针引线,铺路搭桥,促成了一笔又一笔交易,自然地得到了相当优厚的回报,令许多局外人也怦然心动,跃跃欲试。
简介:摘要: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创设了歇业制度。该制度赋予企业在经营困难时期休养生息的权利,同时保留其市场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也出现大量债务缠身企业假歇业之名行逃脱债务之实,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对这一问题开展研究兼具理论与实际价值。本文以歇业制度在我国的变迁与实际意义为切入点,通过现行制度设计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暴露出的不足探明其背后暗含的冲突。据此,本文提出我国歇业制度应采取增设禁止歇业的情形、强化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设以及完善歇业主体到期清退制度三项措施,希冀为加强对歇业主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