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资产转让与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一般是看国有资产或产权的转让价格是否与其价值相符。所以,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的原则要求就是要使其转让价格与其价值量相当。但是,国有资产的价值量有多少,应该怎样测算,衡量的标准是什么呢?事实上、国有资产在出售转让以前,对其价值的核算、评估只是一种市场预测,它的价值量究竟有多大还是个未知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品不能由政府人为定价,同样地,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也不能由政府指定,政府必须把国有资产推向产权市场进行转让,国有资产价值量究竟有多大,国有资产能否完成价值实现的“惊险一跳”,最终要通过市场检验,在产权市场中,众多的买方共同竞争,与卖方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交易价格,这就是资产和产权的市场形成价格,尽管受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资产和产权成交价格会经常出现一下波动,但只要市场秩序正常,竞争充分,产权交易价格的波动就会始终围绕着价值这个轴心,反映资产价值量,衡量国有资产价值量的标准只能是市场形成价格,进而,衡量国有资产流失瑕否的根本尺度也是只能是资产和产权的市场形成价格。如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充分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后,以非市场手段人为压低价格使之以低于市场形成价格出售,则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简介:一、我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现有体制及基本情况中国的境外投资是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而产生的.从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再由松到紧的变化过程.目前,政府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这一原则在实际的境外投资活动中具体体现为:一是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严格审批.政府部门的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外汇风险、项目合同等,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投资风险的审查,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严格审批,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二是对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境外资产实行事后监管.
简介: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实物核算体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实物登记制度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完整、系统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才能以此为指导,了解当前国有资源的存量分布情况及流量变化情况。实物登记制度有助于保证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完整,实行实物登记制度以后,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有了实物依据,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使企业在开采利用各种资源时根据数量、品质付费,可以杜绝一些小企业和低效率企业对资源的滥采行为,保证资源性国有资产实物的安全和完整。总之,实物登记制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