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在政府采购以及功能发挥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反映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强化和规范,存在如“知网”等数据库是否适用的界定问题;采购过程中的唯一授权问题;与唯一供应商的协商常处于价格被动的局面,使得单一来源采购的价格多受诟病等诸多问题,笔者以梳理单一来源采购业务流程为出发点,比较分析各国、我国国家层面、各级各地层面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制度规定,分析不断完善和优化单一来源采购的重要意义,给出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采购操作、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推进标准化电子化建设及完善监督体系等优化建议,以进一步改善单一来源采购制度层面设计以及规范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简介:摘要:本文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讨论稿为基础,对比分析我国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就各自规定背后的考量进行了论述,以期厘清各自的优缺点,并基于准则趋同的背景下给出相关建议。
简介:摘要: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正式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铁路企业作为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租赁准则。本文在财政部修订的新租赁准则基础上,结合国铁集团《关于明确新金融、新收入、新租赁准则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函〔2020〕62号)要求,主要从承租人角度对铁路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涉及的账务处理、报表披露等进行解析,旨在为承租方打开视野,合理利用新准则提供依据与空间。
简介:摘要:中日两国的会计准则都是在国内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的,中日两国的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许多关键领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国际业务中应该考虑到这些差异。本文旨在比较中日两国的会计准则,主要关注它们在财务报告、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面的异同点,希望能够对相关会计研究和实践有所参考。
简介:大多数企业出卖者实际上只有两样东西可以卖:资产和这些资产产生利润的能力。这里企业使用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指它的商誉。术语商誉是世界上用得最不恰当的字眼之一。商誉与企业名声、社会影响,以及顾客所持看法密切相关。商誉价值是企业超过资产价值的净值。商誉本身是一种财产,尽管它是无形的东西,但它能买能卖,有价值。对许多企业来说,确定商誉价值的来源是不困难的。这种产生利润的能力也许来自不同的无形资产,例如来自专利权、著名商标、专营许可证、客户名单,以及有利可图的合同。许多无形资产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也有不能转让的。商誉来源,实际上也许把企业所有者的专门技术和顾客名单计算在内。顾客名单也许可以转让,但所有者的专门技术(或个性)很可能无法转让。大多数购买者意识到有个重要获利要素是不能转让的。如果购买者不能把商誉转让过来,就要比企业所有者承担更大风险,而购买价格会降低。由于这个原因,其他所有财产都相等的服务性企业,比生产或推销产品的企业,价钱卖得便宜。说商誉代表资产产生利润的能力,是不很正确的。任何资产都能产生利润。如果购买者获得经拍卖出售的亏本企业的资产,对其投入现金,现金就会带回一些利润。商誉真正所代表的是资产在其他方面获得超额利润的生产能力。因此,商誉是衡量企业产生超额利润能力的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