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应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十分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党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审判,也必须受到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式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监督权,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又怎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呢?笔者就此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略谈已见。
简介:长期以来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力是困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之一。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无法确立、独立性难以保证,缺乏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权以及监督权技术上发起的困难是导致我国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而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在人大中建立专门性的监察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可以在监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弥补我国人大监督的缺陷。仿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安排,设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宪法的依据、符合我国“御史监察”的文化传统,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的“监察漏洞”。通过保障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简介: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刑法检察监督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刑法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刑法检察监督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时期的刑法检察监督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检察监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监督理念现代化、监督方式现代化等特点,但同时我国刑法检察监督也存在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准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新时期,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转变等对刑法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从理念、手段和程序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刑法检察监督现代化建设,使之与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同步发展,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简介:摘要:“大监督”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的创新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为国有企业构建完善大监督体系、以监督合力促企业发展构建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