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应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十分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党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审判,也必须受到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式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监督权,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又怎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呢?笔者就此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略谈已见。
简介:长期以来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力是困扰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之一。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无法确立、独立性难以保证,缺乏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权以及监督权技术上发起的困难是导致我国人大监督权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而发端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在人大中建立专门性的监察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可以在监察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权行使的主动性与专业性等方面弥补我国人大监督的缺陷。仿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制度安排,设立我国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具有宪法的依据、符合我国“御史监察”的文化传统,并且可以弥补我国的“监察漏洞”。通过保障其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确保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简介: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既是向全党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党要从“三个方面”当好“代表”,而且又要代表“三个方面的先进”,这实质上是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出了一个硬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邓小平也指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尽管由我党的性质所决定,发展生产力当属自身的天职,但党在执政以后,能否始终坚持成为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忠实代表,却是党在新形势下亟待认识和把握的全新课题和重要衡量标准。对此,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