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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定的契合之处。因而,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 标签: “赔命价”习惯法 刑事制定法 刑事法治
  • 简介:近年来,汝州市检察院致力于打造独特的汝检文化,使检察文化在打造“高素质队伍、规范化业务、高效率事务”工作中发挥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原动力作用。通过系列的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文化强检的举措,汝州检察工作结出了令人瞩目的累累硕果。

  • 标签: 检察文化 河南 潜移默化 动力作用 检察工作 检察院
  • 简介:和谐社会是个大系统,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社会运行系统。检察文化作为检察机关特定的种新的管理思想和形式,将会极大促进检察理论的进步丰富,促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 标签: 和谐社会 检察文化
  • 简介:可罚的违法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和违法相对。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 标签: 可罚的违法性 违法的相对性 犯罪论地位 判断标准
  • 简介:<正>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权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补充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的情况,适应了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的需要,保证了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处理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为立法积累了经验和素材。

  • 标签: 司法解释权 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运用 高级人民法院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将罪与非罪界定般标准的犯罪构成从目前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构造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在具体架构上将违法评价和有责评价各自作为独立的层又过于激进,不太容易被接受。恰当的做法是对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的有机结合这通说观点予以肯定,同时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判断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肯定其是符合四个方面要件的前提下,再进入四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的判断阶层。期待可能和社会的相当就是“有机”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具有期待可能和具有社会的相当就否定了四方面要件结合的“有机”,进而否定了犯罪;如果具有期待可能且不具有社会的相当,当然可以肯定“有机”的存在,进而肯定犯罪的成立。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四个要件结合的行为,但是经过“有机阶层”的判断,因为其是社会相当的行为,不具有“有机”,因而它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犯罪。

  • 标签: 犯罪构成 有机性 期待可能性 社会的相当性 排除犯罪性事由
  • 简介: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不仅需要落实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更需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制定并落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考察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原因,更有证据审查模式不健全的弊病。实践证明,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证据审查模式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而以客观证据为主的客观证据审查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并纠正冤假错案,因此应转变证据审查模式,加强客观证据的收集,落实完善客观证据审查模式。

  • 标签: 口供 客观性证据 转型
  •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山丰(三)关于职能管辖,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公、检、法三机关管辖范围重新作了分工(第18条)。新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范围的调整,为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些亟待解决的课题,诸如侦查权、...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 被告人 犯罪嫌疑 检察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 简介:、引言:获知真实的重要在任何情形下,发现真实都是项艰巨任务,但在犯罪与惩罚的语境下,发现真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我们假设客观"真实(reality)"存在,并且人们般能够以某些适当的方式认定和描述它,以便我们能够合理地区分真实和虚假,几乎没有项制度安排在呈现"真实"上比刑事诉讼有更小可能。原因显而易见:

  • 标签: 刑事诉讼 德国 制度安排 犯罪
  •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广泛存在的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制度与实践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构成了挑战。回应挑战的途径是将纠纷解决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基础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中“加害人/被害人”的结构主线和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对所有刑事诉讼利益相关者处境的改善之中。在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中,纠纷解决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实现,并原则上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基础。

  • 标签: 刑事诉讼目的 纠纷解决 被害人/加害人关系 正当程序 查明事实真相
  • 简介:<正>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项重大决策。作为部系统完备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必然涉及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问题。本文从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的必要,完善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法律规范的设想等方面,略抒管见。、反贪污贿赂实践需要完善和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措施首先,从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妨害司法行为的严重看,必须进步强化惩

  • 标签: 司法行为 反贪污贿赂法 妨害行为 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机关 重大决策
  • 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个前提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个统的内涵。正是因为这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的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的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适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具有多元的规范内涵。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 简介:被告供述在刑事法上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至关重要,过分看重其功能则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产生,而虚假供述正是造成刑事错案的大诱因。从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来看,影响虚假供述的关键因素在于供述的任意,不具有任意的供述直接影响其信用。现行刑事法在确保被告供述任意方面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但是这些规定之间不仅存在着冲突关系,而且在刑事司法实务上的运作也不甚理想。因此应从确保被告供述任意入手对我国刑事法进行再审视,在被告供述的取证上实现全程可视化、透明化,在被告供述的评价上严格排除非任意供述,并使坦白从宽条款的运用相对化。

  • 标签: 被告供述 供述任意性 刑事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
  • 简介:2002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取代了在俄罗斯实施长达四十年之久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苏俄法典),成为继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后又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变革,因而备受世人瞩目。随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刑事证据制度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证据可采规则已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在俄罗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 标签: 刑事证据制度 俄罗斯联邦 可采性规则 刑事诉讼 诉讼立法 焦点问题
  • 简介: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销赃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种轻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种常见罪,往往不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最近对本区十年间这类犯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次专门调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个"数额较大"的参照标准,使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量刑尺度的把握上非常困难,以致出现时轻时重、轻重倒置的判决,甚至导致对这类犯罪的放纵.

  • 标签: 应该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标准 犯罪应该
  • 简介:合议庭应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对证据是否采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刑事诉讼的证据,存在着两种形态,是收集保全以后未经审断的原始状态,般称之为证据材料,另种则是通过定的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定案的根据。任何种类的证据都须经过定的法律程序予以确定后方...

  • 标签: 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 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制度 证据采信 合议庭
  • 简介:试论对刑事再审中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杨建民在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的刑事再审实践中,有种特殊情况,即: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处了有期徒刑的案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诉。判决生效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

  • 标签: 特殊情况 刑事再审 判处无期徒刑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 简介:积极般预防理论着力法律忠诚意识的培养,强调规范有效的确证,申彰秩序信赖的稳定预期,致力社会同一的维系,力图通过刑法规范的明文宣示和刑罚适用的惩罚教育,导引守法善行,贬抑违规恶径,实现规范认同。然而,积极般预防以刑罚的强制惩戒作为教育公众遵循刑法,学习守法善行的手段,又不可能彻底撇离威慑,陷入威慑与认同的正当纷扰之中;积极般预防以法忠诚意识的训练为内容,而未能触及规范本身的善恶性质甄别,陷入忠诚恶法的正当危机;积极般预防凸显刑罚惩戒对公众规范意识的唤醒,抨击威慑刑对人的工具利用,无从实质改变积极般预防将人作为预防公众犯罪的工具效用,陷入工具正当的困境之中。因此,刑法的知识转型需要对积极般预防理论保持应有的警醒与反思。

  • 标签: 积极一般预防 刑罚正当性 理论构造 规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