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遵循刑事启动程序的运行规律和启动原则,考察国外刑事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诉讼文化传统和刑事启动程序的现状,改革我国刑事启动程序被动、封闭、单一的特征,应该在宏观上由程序型启动转变为随机型启动,由二方组合结构模式转变为任意性措施启动的二方组合和强制性启动措施司法控制的三方组合的双重结构模式;在微观制度设计上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替代立案制度,把它作为侦查工作的前期工序.加强启动程序的分流功能,实行两步式侦查模式;在配套措施上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控辩力量的平衡,以适应随机型启动模式的需要.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简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两年改革试点期限届满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原试点城市继续实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①在试点路径上具有承接关系。就立法取向而言,诉讼效率在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下具有独立的品格,但在规范层面上尚未突破“简易之简易”的藩篱,以审判阶段速裁为主线的改革思路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在试点期间出现了内外因动力不足、被告人诉讼权利被约束、值班律师职能缺位、量刑优惠欠规范化等问题。应探索构建全流程刑事速裁制度,使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办案职能与案件流转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效率要求;研究构建程序选择权、知悉权、法律援助强制介入、量刑优惠规范化、证明标准差异化等,塑造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有的立法和司法品格,以此作为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
简介:证据构造论强调对赖以定罪的全部证据作"纵断的、立体的、有机联系的"分析,包括对证据如何产生予以关注,并主张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据判断模式。证据构造论于再审程序中运用,主张"证据构造分析——证据再评价——(加上新证据后的)综合评价"的分阶段证据分析方法,使再审程序中对证据事实的分析评价具有"可视性",以防止法官的恣意。同时禁止法院改变证据构造或加强原有证据证明力评价。在一审程序中,同样可以使用证据构造分析方法,同时限制法院改变证据构造。日本的证据构造论对我们有借鉴价值。其中有的问题,如证据构造改变禁止,是新的理论课题。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证据构造论的内容需要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