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狱情分析是监管工作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监管最安全防范的主动进攻措施和科学认识罪犯的具体体现。狱情分析的目的是及时掌握狱情动态,并根据狱情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将各种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特别是象我们武汉市第三看守所这样一个代为执行监管犯改造的机构。站在惩罚和改造的前列,科学地做好狱情分析工作是稳定我们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甄别黑白是非,观察罪犯思想倾向,针对性地开展改造对策的行动依据;是对罪犯集体、个体改造成果的总结。笔者认为,分析狱情应贯穿于监管、教育、生产劳动的始终,遇人、遇事、遇时只要是所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点滴,我们都应该进行认真地分析。
简介:2005年6月,某县广播局认为徐某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擅自进行卫星地面设施安装,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决定对徐某处以4900元罚款。徐某认为《管理规定》并未对“个人为他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设立处罚。因此,依法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县广播提交了两份未向徐某出示的依据,一份是国家广电局法规司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有关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规定,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方式(包括售后服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都属于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有权依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另一份是上述湖北省广电局《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