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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调控经济事务、搞好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比较普遍。本文试图论述利益上的驱动性、认识上的差异性、制作上的混乱性、形式上的失范性、审查上的薄弱性和立法上的滞后性是其主要原因。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规范、健全审查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和实行责任追究是防止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主要措施。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违法问题 原因 对策
  • 简介:怀疑“红头文件”违法而提请复议审查,这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新权利。2000年2月15日,浙江杭州旺实计算机有限公司对四部局“红头文件”——《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关“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的规定不服,提请合法性审查。虽然国务院法制办依法作出了该文件合法的结果,但这是全国首起百姓状告“红头文件”令人振奋的第一案。无独有偶。2001年1月18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行为未经过价格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 标签: “红头文件” 合法性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 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法 生效
  • 简介: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义件)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的,在其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立法的延伸和细化。

  • 标签: 地方政府 规范性文件 为人民服务 质量意识
  • 简介: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对此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在举证规则及法院审查证据规则方面已形成不少共识,有些研究成果已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指导和监督被告举证,完成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举

  • 标签: 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 事实证据 行政审判 具体行政行为
  • 简介:近年来,“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就人民法院而言,起诉农民负担的行政案件日益增多,大力收办农民诉行政机关摊、收、罚等案件,依法减轻农民负担,已成为法院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职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受理诉农民负担文件这类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还存在一些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标签: 行政案件 乡镇政府 文件 受理 制定 “三农”问题
  • 简介:众多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了保证这些法定职责的落实,保证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县(市)区域内的正确贯彻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可操作的与法律、法规、规章有类似统一格式的文件,我们称之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一类文件往往综合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某方面工作的具体规定,具有现实可行的操作性,

  • 标签: 规章 法律 人民政府 保证 规范性文件 法定职责
  • 简介: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完成“十五”计划、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继续迈进的重要一年。2005年法制办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5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贯彻《纲要》为主线,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重点,全面做好各项政府法制工作。

  • 标签: 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 2005年 工作安排 中国共产党 执政能力
  • 简介: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法制办,省直各部门:近10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支持与帮助下,全省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完成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复议应诉等工作任务,使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为构建“和谐湖北”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向前发展,省人事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决定,对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等44个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张艳等81名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予以综合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 标签: 政府法制工作 法制办公室 先进个人 省人事厅 先进集体 表彰
  • 简介: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2018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超声诊断仪 胎儿性别 卫生健康 非法使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