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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 标签: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管理机关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
  • 简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一不再罚"原则的有限引入,使得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准确界定何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应当在违法构成要件异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即原则上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一",符合异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视为"数"。其中,符合同种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突破时空边界而形成"数"。在准确界定违法行为数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一罚、数数罚的原则。

  • 标签: 行政处罚 构成要件 一事不再罚
  • 简介:1998年11月27日,南京市工商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在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租用的20号库位,查扣涉嫌假冒的茅台酒228瓶、五粮液酒656瓶、剑南春酒198瓶,共计1082瓶。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以及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绵竹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名酒。X分局经调查、取证、听证后,认为江海公司的行为违犯了《投机倒把

  • 标签: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京江海烟酒有限公司 销假冒名酒案 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