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简介:在现代行政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效力概念已不足以解释变化的现实。通过学理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效力概念背后蕴藏着“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两个维度。正确性效力只有有或无的区别,有正确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服从;权威性效力可以在程度上区分大小,有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正确性可以区分为正义和拟制正确,权威性则包含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制度权威又可分为绝对制度权威和相对制度权威。正确性效力背后的正确性是一种拟制的正确性,权威性效力背后的权威性则是理论权威与相对制度权威的结合。在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框架之下,对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先正确性效力后权威性效力的审查方式。
简介:高校学位授予权究竟属于国家行政权,还是高校自主权这一法律争议焦点的背后是以学生权利为中心和高校权益为中心的两股力量的博弈。面对这场博弈,各个法院在不同规范的支撑下作出不同的选择。对核心条款《学位条例》第8条、《教育法》第22、28条,以及《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解读显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规范缺失。实践中,法院把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定位在国家行政权或高校自主权,分别蕴含着对学术秩序或学术自由的不同价值追求。通过价值反思显示,将其定性为高校自主权更具正当性。将学位授予权这类带有学术性特质的权利,实质性地回归予高校,而不是将其视为国家行政权的下放.有助于高校去行政化。
简介:凯尔森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以“纯粹法学”而闻名.为保证法律的纯粹性,他除了将法学的范围限定在实在法领域与假设“基础规范”这两种手段之外,还诉诸了“逻辑”这一保真工具.但对“逻辑是否可直接应用于规范”以及“是否存在独特的规范逻辑”等问题,凯尔森的思想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即从早期的毫不迟疑到中期提出变通方案:将逻辑直接应用于法律规则,间接应用于法律规范,再到晚期彻底否定逻辑可应用于规范,进而否定规范逻辑的存在.其结果就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基础上发生了动摇.是否真的如凯尔森想象的那么悲观呢?20世纪的规范逻辑研究新成果已经证明,规范逻辑是能够建立起来的,凯尔森实际上走入了误区.
简介:“天坛宪草”之孔教入宪,既关涉最宏大的时代变换,又触及最微小之个体心灵,因此引起当时最激烈的立宪争议并泛溢于社会各界。本文试图利用天坛制宪的原始史料,走进制宪语境,梳理双方之共识与争议,以发现孔教入宪的历史语境、时代问题与解决方案,即孔教入宪的发生机制与规范结构。孔教入宪的制宪讨论凸显了近代立宪者对民性与国情的判断,在“民国理想”与“国民现状”的巨大“势差”中,“教”的提升、整合与支撑功能被不断强调。只要“势差”不变,“教”的发生机制就必然内嵌于宪法之中,并具体落实为可接受的宪法规范,发挥其独特的功能。而且,“教”的规范结构形成了近代中国宪法的核心功能,凸显了近代中国宪法的二元正当性以及中国近代转型的复杂与艰巨。
简介:法院管理中涉及三类内部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监督权。监督权运行的管理往往被忽略。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行政权与监督权合一的现行管理结构是导致法院内部监督体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法官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发现和发现者皆来自外部监督体制的根本原因。有关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就要从消除法院管理中背离公共管理理论和违反审判规律的现象开始,按照“三权三性”确立方案:行政权具有服务性,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监督权具有主动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内部审批的案件一律提起抗诉,对于审批案件者依据刑法追究渎职责任,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简介: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简介: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
简介:伴随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标准作为知识经济的典型代表,日益成为经营者实施垄断的重要工具.加入WTO之后,中国市场上技术标准垄断问题凸显,特别是在华跨国公司技术标准垄断危害严重,推进并强化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从技术标准垄断的实质是经营者凭借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控制市场、危害竞争这一基本点出发,系统构建中国技术标准垄断法律规制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而同等对待、分类规制、合理分析、利弊权衡等规制原则,状态规制与行为规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及技术标准垄断中具体行为反竞争性审查的方法等,则构成中国技术标准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核心内容,对有效规制中国的技术标准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双规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成为反贪案件强制措施的等功能替代物。此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反贪案件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证据、法律处遇的差异性,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中国基础结构能力的软弱和刑事法总体性的不足。刑事政策与检察院自身的考量也与之具有部分因果性。未充分关注到此制度结构导致了开一的刑事侦查互法设计,从而形成事实上对侦查的管制,双规由此作为非正式程序弥合了侦查力不足。挣脱此境地的根源在于基础结构能力的增强和刑事法总体性的改变。否则,即使刑事政策等因素被消除,侦查能力不足之功能需要也会不断催生新的非正式程序。
简介: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一项最新技术。CCS在减排二氧化碳上具有巨大优势,主要发达国家积极采用该技术,并已取得了一些成功。在看到CCS优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固有风险。CCS既有全球性风险,也有地方性风险;前者涉及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后者则要运用国内法予以防范和化解。为了缓释这些风险,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CCS技术法律制度,其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我国CCS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寻找路径。宏观上,我国不仅应当制定CCS的专门法律,而且应当明确CCS的监管体制。微观上,事前应当落实风险评估、设定行政许可和加强场地管理;事后应当明确责任制度、确立应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实施以上路径,以期构建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CCS技术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