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简介:中国历史上的"治外法权"一词最初同时表达"管辖外国人的法权"之属地主义和"治域之外的法权"之属人主义两层意思。就属人主义的性质而言,1864年丁译《万国公法》所谓"法行于疆外者"的表述就表明领事裁判权是治外法权的一种,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将"治外法权"与"extra-territorialrights"相对应,就是这种观念的延续。而1905年后从日本传入中国的国际法学在引入"领事裁判权"概念的同时,却将"治外法权"概念硬性与"exterritoriality"相匹配,使得"治外法权"变成了与"领事裁判权"完全相区别的一个概念,从而在中文语境里造成了混用和混乱。在1903年中外条约中已经出现外交"特权与豁免"语词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治外法权"来表述近代语境下的外国在华司法管辖权问题,也许更为恰当。
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