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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是职权主义诉讼代表性国家,其刑事诉讼向来以追求实质真实为主要目标。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实质真实为目标的传统刑事诉讼正在逐渐被司法实务部门所"发明"的刑事协商所取代。为了拯救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同时为非正式协商正名,德国立法机关在2009年通过了《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德国式"辩诉交易"正式成为德国法典的一部分。德国刑事协商的发展历程及其立法规范,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 标签: 德国 刑事协商 辩诉交易
  • 简介: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

  • 标签: 协商民主 理论类型 基本功能
  • 简介:协商性司法下,审前程序不再仅具有为审判程序作准备或程序分流的简单功能,更具有独立的实体处分和纠纷解决功能。由于协商程序中检方滥权现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中出现了法官积极参与协商程序的现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在引进或创制协商程序时设立了种种制度措施由法官对协商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对协商程序实施司法控制和监督不失为一种保护平等协商的良策,我国在构建协商程序时也应当从保障公平协商的角度出发完善司法控制的相应制度。

  • 标签: 司法控制 协商程序 审前阶段
  • 简介:立法协商机制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新常态的形成,其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强化政协职能。在中国的语境下,立法协商主要是指人民政协在立法事务的过程中发挥参政议政职能的活动,其优势在于既能够保证立法过程吸纳多方意见、谋取最大共识,也可以提高政治意见表达的合理性,并将意见共识有效地转化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确保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应当从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立法(前)协商、有权立法机关组织的立法协商、人民政协组织的立法协商三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协商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 标签: 立法协商 立法新常态 协商民主 社会共识 意见表达 立法前协商
  • 简介:英国的认罪协商制度的全面扩张始于20世纪90年代。追溯相关判例法及成文法的演进过程,英国刑事司法立法与实践不断强化认罪行为的制度性便利,认罪协商制度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张、阶段提前、分流加强的发展态势。同时,这种扩张态势与案件事实、被指控人基本权利、被害人地位之间的关系亦日趋紧张,进而引发英国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框架上的协调与整合。参考英国认罪协商之制度流变,并对比中国当前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典型的相关制度,形成基于被指控人认罪行为构建从宽处置规则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案件事实真相优先原则,被指控人基本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认罪行为与从宽处置之合比例原则,协商之负面外部性最小化原则。

  • 标签: 认罪协商 量刑情节 比例原则 被害人 制度整合
  • 简介:刑事诉讼庭审前协商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前,由审判人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协商,以明确特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文章论述了增设刑事诉讼庭审前协商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标签: 刑事诉讼 协商程序 庭审前
  • 简介:构建中央与地方纠纷的协商解决模式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同时又面临着极大的理论和实践阻力。尤为要注意的是,学界将这种协商与政治协商作等同的倾向是存在误区的。同时,在法制化的语境中,在“协商之后的法制化”与“法制框架下的协商”之间也体现出了更多的外在制度区别与内在理念融合并存的特点。

  • 标签: 中央与地方关系 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模式
  • 简介:诉讼协商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之后被其他国家相继借鉴,因其具有众多的优越性,一直到今天都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诉讼协商因素,但是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规定,且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研究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附条件不起诉、量刑建议、自首、坦白等制度的推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已呼之欲出。

  • 标签: 诉讼协商制度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被害人
  • 简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利益协调机制;其产生是基于生态安全和生态公平的需要;它具有预防功能、引导功能和约束功能。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建构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协调开发者与保护者、受益地区和受捐地区的利益关系,保障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定。

  • 标签: 生态补偿 利益协调 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 简介: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 标签: 土地资源 生态补偿 政府主导 环境资源税 公益征收
  •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

  • 标签: 法律原则 国际争端 协商解决 美洲国家 国际法 平等互利原则
  • 简介: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这三项费用共同构成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现实结构。土地补偿费着眼于土地所有权,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虚化;安置补助费应是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价值体现,目前的安置补助制度并未实现这一功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在规范意义上是对劳动价值的承认,在实务中却存在归属困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应当首先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目的和范围,将土地增值补偿费等价值纳入补偿的范围,并重申足额补偿原则应属于公平原则的范畴。

  • 标签: 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范围 现实结构
  • 简介:行政补偿是一种作为权利保障与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由秩序行政向福利行政的转变,行政补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在法治建构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 标签: 中国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法 宪法 行政补偿程序
  • 简介:<正>郁红芹的前夫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遗有一子徐春光,12岁。1998年4月22日,郁与徐汉明结婚,婚后携子与徐汉明共同生活。同年10月30日,郁骑自行车带徐春光外出遇交通事故。母子俩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郁红芹、徐春光无责任,经调解,肇事方将郁红芹死亡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徐春光死亡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全部赔偿到位。死者亲属间为分割郁红芹的死亡补偿费50340元和徐春光的死亡补偿费25170元,产生矛盾涉讼。

  • 标签: 补偿费 第二顺序继承人 外祖父母 汉明 红芹 行分割
  • 简介: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自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托里比翁(JohnsonToribiong)于2011年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呼吁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以来,"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历次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焦点,终于2013年华沙气候大会上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了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立法领域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客观现实入手,深刻揭示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导致的损失与危害的华沙机制的法律属性,将其界定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补偿责任",从国际环境立法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责任理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气候变化 损失损害 补偿责任
  •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 标签: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