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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年人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 标签: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 检察一体制 司法责任制 统一性
  • 简介:《立法法》第6条对于法律规范的设计提出了功能、结构等新要求,成文立法的基本指向和核心内容,是对法律规范在其价值理念导向下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的完整构建。立法者对调整对象的类型化提取,对关系主体的行为模式的调研与构设以及对立法设计方案的优劣评估成为立法设计中的三个重要逻辑环节。立法设计中,立法目的、立法对象和原则方案的确立,是法律规范的规则方案的逻辑前提,而规则方案的拟定、模拟与比较选优,则构成法律规范生成多方博弈、协商继而在立法草拟、审议中的主要挑战。

  • 标签: 立法设计 立法设计目标 规则方案
  • 简介:有效的家庭监护,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实现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目标等具有积极意义。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监护功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监护和司法程序内的特别保护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犯罪前预防,后者侧重于犯罪后保护。调查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存在监护功能缺位与实现障碍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护的补充责任,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 标签: 家庭监护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监护 国家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