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高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管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
简介: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三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