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第一期发表案例分析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纷纷来信来稿,积极参加讨论。我们相信,由于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案例分析"这个专栏是一定能够办好的。为了活跃法学界研究问题的气氛,提高法学理论与政策业务水平,我们期望全国各地同志继续踊跃投稿。稿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一案一议,观点明确,论据有力,文字简练。从本期起,我们将本着择优采用的原则,陆续选登各种不同观点的来信和稿件,以供大家参考。
简介:<正>1980年1月底,某林场武装部组织民兵进行手榴弹实弹训练。由于制度混乱管理不严,被告人鲍清诚(男,23岁,某林场工人,)乘机私藏起手榴弹四枚。在此期间,被告因为失恋,加之又被罚扣误工工资、停学开汽车等缘故,遂产生了泄愤报复的意念。3月16日,被告与甲、乙在甲家一起饮酒,三人约喝了一斤六两,被告把醉酒的乙送回家后,返回甲家借酒取闹,声言要“杀人”,不听众人劝解。午后四点多钟,被告持劈柴斧一把回到自己宿舍,砸开箱子吊扣,取出私藏的手榴弹,然后将导火环
简介: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是私藏还是盗窃枪支、弹药?
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还是抢劫罪?
非法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