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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 标签: 提单 议付 签发 物权凭证 银行 国际货运代理
  • 简介: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等。

  • 标签: 《海商法》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港口经营人
  • 简介: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韩国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但是我国法院对该起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极大的案件并不享有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同时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优先权导致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与破产程序着重于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目的不符。另外,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下,我国跨国破产管辖权的立法对管辖权的分配不利于国际协调、规定不具有破产特征、运用仍存在着一定空白等多方面的缺陷,亟需进一步立法的完善和国际合作的推进。

  • 标签: 跨国破产 管辖权 韩进海运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