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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随商标史的演进而动态变化。经历严格质量管控.到防止欺诈,再到质量弱化的演变历程。商标至今是否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争议颇多,是与否各执一词。仅仅停留在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形而上.无助于在两种观点中取舍.必须从商标立法的理论层面上检视质量保证功能的有与无。就我国的商标法来看.不宜简单地移植功利主义的模式,应当采用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坚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 标签: 商标法 质量保证功能 消费者利益 社会规划论
  •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流转受到我国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但社会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争议,因此亟待学理探讨。对宅基地使用权功能的分析,能够为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的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判断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本功能是保障生存利益的实现,必备功能是利用宅基地取得收益。基于根本功能,该权利的流转有助于生存利益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基于必备功能,实现该权利的交换价值符合正义原则。通过功能分析的方法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具有正当性。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功能 生存利益 收益
  • 简介:民间法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一判断已成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共识之一。对民间法在司法过程中功能的研究,是民间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域,既有的民间法司法进入研究主要是在法理/法哲、国家法——民间法和民间规则的识别程序、机制等进路/路径上推进的,这三种研究方式由于缺乏微观和类型化视角,没有能真正地洞见到民间法发挥的实际功能,也不够学术化。通过类型化研究,发现民间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际功能主要表现在:影响当事人前见、提升法官的事实建构能力、作为裁判依据、增强裁判文书和执行的可接受性。

  • 标签: 民间法 司法实践 裁判依据 裁判文书 类型化
  • 简介:起诉状的程序功能和内容是由诉讼的构造、诉答程序的功能、诉讼标的理论、判决效力制度、司法的经济性问题等共同决定的.我国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应当与审前程序设置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弱化起诉状对于法院司法管理的辅助功能,减轻原告的法律论证负担,强化起诉状特定案件事实,促进争点整理方面的程序性作用;同时应当增强起诉状在内容方面的弹性,完善起诉状修改的程序.

  • 标签: 起诉状 诉答程序 争点整理
  • 简介:相邻关系的生成立足于相邻关系具有的功能价值,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的兴起并非意味着私法相邻关系的死亡。以功能主义方法审视现代社会相邻关系的二元形态是准确考量私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适用竞争与优位性的关键。相邻关系二元形态的优位性考量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价值判断问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加以判定。建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法定协调机制,完善相邻关系法律规范,实现私法自治性和公法强制性的有机结合,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可预测性,实现行政主体在相邻关系纠纷问题上的被动介入,对于促进相邻关系的协调与现代发展意义重大’

  • 标签: 功能主义方法 私法相邻关系 公法相邻关系 优位考量 公私法协调
  • 简介: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其养老功能的发挥。建议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包括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和效力,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老年人最喜爱的养老合同之一。

  • 标签: 遗赠扶养协议 不足 养老 功能 立法
  • 简介: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并不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物质来源的功能,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所指示的来源很可能是“不明确的来源或者无法知晓的来源”。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物质来源并不关心,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是谁并不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个逻辑起点,对“标示来源功能”的错误认识将直接导致对于商标显著性的悖论产生。

  • 标签: 标示来源功能 商标 显著性 来源不明规则
  • 简介:以监督行政机关、化解行政纠纷以及提供行政救济作为设计初衷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当前却身处“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其良好的初衷在现实中却难以得到充分表达。而同样以化解纠纷为己任的域外ADR机制,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在合理借鉴ADP,.机制先进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以全新的功能定位唤醒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活力,使其成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主要渠道,在减轻司法负担的同时,为“和谐行政法律秩序”的建构发挥实效。

  • 标签: 行政复议 功能定位 行政纠纷 和谐行政
  • 简介: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入法表明,它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要求,而且成为法律上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自治,使得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决定公司经营和社会发展策略,而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股东利益。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须建立适合于公司自主决定的制度框架,使公司管理层能够依法并相机决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 标签: 公司自治 企业社会责任
  • 简介: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 标签: 财产 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