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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正>二十世纪初叶,世界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中国处在列强环伺之下,危机日甚,国内各种矛盾分至畓来,急剧发展。特别是在一九○○年以后,中国正面临着即将到来的另一个革命高潮。清朝统治者经过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深知一味坚持祖宗成法已经不能维持岌岌可危的统治。为了苟延残喘,而在形式上改弦更张,打出“自强”、“新政”的伎俩,这是清末修的一个重要契机。帝国主义列强从义和团的打击中感到灭亡中国是幻想,最好的办法是支持清政权,使这个将沉没的破船能够多漂浮些时日,因此修也是帝国主义利益的要求。

  • 标签: 清末修律 译书局 法律原则 义和团运动 帝国主义列强 法学
  • 简介: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或定则。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好恶。研究司法规律,应深入到司法活动的各个具体领域中去探索,而不是简单地做一些命题式的解读。以司法特性问题作为个例,探讨在此问题上的各种不同主张,并对司法规律的延伸性问题——规范类型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司法规律 司法特性 规范类型 三位阶规范理论
  • 简介:文章在对秦国商鞅"改法为"的真实性提出肯定性意见的同时,从社会文化特别是法律样式的角度,对秦"改法为"的原因进行新的探讨。作者认为,从三代的"以刑统例"到战国的"以法统令",再到秦国的"以统刑",反映了先秦法律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秦律为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后世的法律样式均可以从秦律那里找到最初的模型。

  • 标签: 法律样式 改法为律 以刑统例 以法统令 以律统刑
  • 简介:<正>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法律观念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能量。因此,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显得颇有意义。本文拟通过"刑"、"法"、""字演变的阐述,来考察先秦人的法律观念及特征。一、"刑"字的产生、演变——"刑"的观念文字是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最主要形式,不能脱离人的思维。因此,特定文字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能够反映出某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认识。文字的产生遵循着事物、概念、语言、文字四者相递产生的规律、事物在先,然后在人们的思维中产生

  • 标签: 传统法律观念 先秦 法观念 甲骨文 现代化进程 金文
  • 简介:张斐是中国晋代杰出的学学者,在当时学领域的研究中独树一帜,并以其高深而独到的学见地积极地影响着当时的司法审判以及后世的学和审判活动,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写了较为精彩的一页,尤其是他的法哲学观点从抽象的高度阐释法律的原理和运作。用形而上的“道”指导形而下的“格”,这一理论研究是前人所不及的。他的刑法概念理论和刑法定义具有较高的逻辑性和科学含量,使得司法活动对于界定概念,区分不同主观心理和犯罪行为有章可循,操作简便,他的司法审判理论具有相对的科学性,认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活动会影响犯罪主观心理并且显现于外表形象,以此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辅助依据,丰富了西周以来司法审判察言观色的“五听”制度,对法制建设和学研究构建了新的思维方式,研究张斐的学成就,对于现代法理学以及相关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张斐 律学 成就
  • 简介: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 标签: 醉酒驾驶 抽象危险犯 情节犯
  • 简介: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近代的历史范畴。迪福曾这样描述18世纪英国出版商的地位--"写作变成了英国商业的一个相当大的分支,书商是总制造商或雇主,若干文学家、作家、撰稿人、业余作家和其他所有以笔墨为生的人,都是所谓的总制造商雇佣的劳动者"。可见,这样的社会力量是中国古代任何时候都无法企及的,且只有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才能够呼唤出一部法律的出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是在国家步入了近代化以后才开始出现,而资政院在第一次常年会上对于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则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启了新的篇章。

  • 标签: 《大清著作权律》 资政院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力量 著作权制度
  • 简介:<正>开场白:从《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说起在传统的重礼轻法、重德轻刑观念的影响下,《四库全书》的编纂者在编辑《史部·政书类·法令》、《职官类·官箴》、《子部·法家类》时,是极为“吝啬”的。主编纪昀在《政书类·法令之属》按语中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故仅录《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二部。而《子部·法家类》也仅录23种。这种指导方针对于中国古代法史文献的保存和研究无疑是不利的。但是《子部·法家类》对法史文献的选择,又是颇具匠心的。大体上录有四类:一是私人学术著述,如

  • 标签: 中国古代法学 律学研究 睡虎地秦墓竹简 《大清律例》 《唐律疏议》 成文法
  • 简介:"现行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 标签: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名称 内容 性质 大理院
  • 简介:<正>宋神宗时期,围绕阿云狱的审理,在变法派与守旧派之间,在适用敕与文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涉及范围之广,争辩程度之烈,影响社会之深,不仅为有宋一代所少见,且亦为以往各朝所罕有。后世对此事件进行评论的颇不乏人,而以明人丘浚所述最详。他在《大学衍义补》中写道:“宋朝制刑有有敕,阿云狱既经大理、

  • 标签: 变法派 宋神宗时期 王安石 法律改革 定罪量刑 司马光
  • 简介:是《大清律例》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盗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常是决定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着盗行为的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盗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公众产生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此处古今"刑法"之异同,折射出中西文化之间的某些重要的扞格与暗合。

  • 标签: 《大清律例》 盗律 时空因素
  • 简介:在“黄金大米”事件中,研究者严重侵害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此进行反思,中国相关立法存在研究者告知标准未确立,对未成年受试者缺乏特别保护及民事责任缺失等问题。对此应确立研究者之“理性受试者”告知标准;对未成年受试者采用“双重同意”模式;同时规定侵害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立请求权,使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成为“有救济的真正的权利”。

  • 标签: 人体试验 知情同意权 告知标准 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
  • 简介: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在行为要求、社会作用、内在经济理念、法律评价、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利他性道德行为属愿望的道德,基于两种道德的差异,对利他性道德行为应该通过法律进行激励,实现社会总体利益公正与个体权益平衡,促进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

  • 标签: 富勒 道德行为 利他性 法律 奖励
  •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 标签: 法感情理论 三段论涵摄 法教义学 民意
  • 简介:马建忠的《法律探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是一部未受日译法律语词影响的文本。该书采用“法”、“”分立的语词结构,“法”指一切规范及原则,“”指制定法。随着日译语词体系的传入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法律”一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从而取消了马建忠继承传统法思想并结合西方法所开创的法学思考方向。简要追溯中西法学史,证明“法”、“”分立结构对应的法观念具有真实性,“法”、“”保持意义差异和对立的张力是必要的。“法律”替代“法”和“”,不是法律语词现代化问题,而是一个人为干涉语词自然发展的不成功的案例。

  • 标签: 马建忠 《法律探原》 “法律” “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