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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 标签: 性别 变性 变性权 法律规制
  • 简介: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 标签: 《婚姻法》 社会公共政策 平等 离婚 立法完善 法律保护
  • 简介: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 标签: 性别失衡 出生性别比 缺失的女性 婚姻挤压 法理思考
  • 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 标签: 法律理论 公正 法律平等 社会契约论 社会性别 自然法学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 标签: 性别变更医疗行为 变性人 立法 法律思考
  • 简介: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已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性别平等是劳动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落实此项原则需要尊重性别差异、反对性别歧视和宽容倾斜保护。理念引导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因素,应当突出国家的义务、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追求。制度建构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关键性因素,需要进行集中专门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引入性别预算机制。

  • 标签: 性别 性别平等 劳动权
  • 简介:立法的好坏与立法技术运用的巧拙紧密联系,性别立法技术影响着性别法规范的好坏。以我国传统性别为例,理学思想指导下的宋、明、清立法者继续从纲常礼教下形成的性别差等立法原则出发,使传统中国性别立法在结构技术和表述技术上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理学思想的僵化也导致立法技术应用目标的转变,即由注重家庭、生活性别关系调控转为通过礼教性别差等观念的强力维护达到加强专制统治的法律效果,使传统中国的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与两性平等越走越远。

  • 标签: 宋明理学 性别立法观念 性别差等技术
  • 简介: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金融运行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企业运营和人民生活,金融市场发展是整个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是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工程中,和谐的金融秩序是重要组成部分和必备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过程中,金融法制的引导、促进作用必不可少。

  • 标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金融秩序 市场经济建设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的本质 六届六中全会
  • 简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本文认为,现行公法处于失衡状态,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因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而无法得到全面理顺,社会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调。中国要实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遵循监督和规范公共权力与保护和拓展公民权利的公法制度变革主旨,采取国家主导和公众全方位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公法加以结构性调整;要调整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结构,重塑制约与激励相容的公法机制,通过对症下药解决造成社会失调的公法失衡症结,全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构。

  • 标签: 公法 公共权力 公民权利 法治基础 理顺 法治国家
  • 简介:法治是“中人”之治,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只是底线水平,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君子”道德水平和所体现的对人的终极关怀是有距离的。法律至上的法治并不必然导致和谐社会,但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标签: 法律至上和谐社会 中人
  • 简介:内容提要:塞门亚事件引起的性别法律问题主要是阴阳人是否有权平等参与体育活动、如何保证其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从国际人权法、宪法和反歧视法等不同层面论证阴阳人平等参与体育运动的合法性,通过总结“竞争优势”的认定方法和性别检测结果的运用规则来保障公平竞争,主张围绕“平等、反歧视和公平竞争”的体育法基本原则,结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形成对性别少数人(阴阳人)多层次、多维度的有效保障。

  • 标签: 塞门亚 性别检测 竞争优势 公平竞争 参赛资格
  • 简介:作为建设和谐广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途径,创建和谐平安社区更加符合社区建设的原理和特质,反映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理念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创建和谐平安社区,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

  • 标签: 社区资源 和谐社会 广东 社区组织 社区文化 人际关系
  • 简介:法哲学是关于秩序原理的学说。如果说,以英语表达的"自由秩序原理",代表了一种向世界解释欧美主流秩序的法哲学,那么,以汉语表达的"和谐秩序原理",就是一种向世界解释中国本土秩序的法哲学。和谐秩序原理以法哲学的方式,满足了中国和平崛起对于法学理论的需要。以和谐为终极价值、以道义为依据的"和谐秩序原理",较之于以自由为终极价值、以功利为依据的"自由秩序原理",能够更好地建构天下秩序,实现人类大同,满足这个已经全球化了的世界的需要。

  • 标签: 和谐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法哲学 向世界解释中国
  • 简介:文章对李大钊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思想进行了梳理,研究了其社会和谐思想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协力互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从中汲取一些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价值的重要启示。

  • 标签: 李大钊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 简介: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制的内涵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也存在着天生的制度隐忧。理性对待刑事和解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 标签: 刑事和解 价值 可行性 制度构建
  • 简介: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 标签: 司法裁判 和谐 融贯性 法律论证
  • 简介: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好民行息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我国现存在着重抗诉轻息诉,息诉工作机制单一僵化等系列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检察机关高效履职的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的机制。通过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完善民行检察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改革考核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具体途径,提高息诉工作的质量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 标签: 民事行政检察 息诉 机制 和谐
  • 简介:社会文化历史视域中的双性人形象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同,这归根于医学上性别二元范式对法学的影响,即法学对医学上性别二元范式的全盘继受。当前医学上已经开始对双性人去病化,在实质上废弃了二元性别范式,但法学在性别问题上仍然停滞不前。法学的二元性别范式导致实践中性别变更手术的滥用和公共场所性别区隔空间等问题都对双性人的社会认同、平等保护等人权受到挑战。二元性别范式也为部门法上涉性别法律制度的适用提出了难题。立法应扬弃既有的性别二元范式,承认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根本之途在于户籍身份证性别制度的改革,在确定第三性法律地位基础上对具体部门法推而广之。

  • 标签: 性别 法律性别 医学性别 双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