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律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货币供应量的确定,受到诸多经济内生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传统的数量型货币供应原则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货币供应内生性逐步增强。本文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货币供应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国际经济、居民存款、企业贷款的关系,构建新的货币供应分析框架,提出根据商品价格、资产价格、汇率和外汇储备、居民存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等内生性因素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以有效防范通货膨胀、资产泡沫、汇兑损失等经济风险,平衡投资、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协调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