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0
182 个结果
  • 简介:近世以来,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认识引发了对传统法治理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广泛怀疑.在这种学术背景下,对法治与法律方法问题进行了重新研究,以阐明维护法治的态度,指出法律理念、态度与方法对于法治的意义.虽然在此理论建构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在当下中国的法学语境中,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法治做出了富有成效的诠释.

  • 标签: 法治 法律方法 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的客观性
  • 简介: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未将“诉”与“访”相区分。本文从“诉”与“访”的概念与性质入手,分析了诉访不分形成的原因,指出在审判实践中构建诉访分离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探索了如何构建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以及在审判实务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 标签: 诉访分离 概念与性质 成因剖析 构建路径
  • 简介: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政府在还权于企方面跨出了很大的步子,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时至今日,长期困扰改革家的政企分离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把政企分开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加以强调,也表明国家下决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时下,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大多数人都认为,政企分开问题的始终难以解决,原因在于国家是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人这一观念长期没有被突破。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政企才能真正分开。这种认识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改革企业产权制度,理顺产

  • 标签: 制度改革 企业产权制度 政企不分 法人财产权 投资主体 政企分离
  • 简介:本文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两种范式即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公司制进行比较分析,从两权分离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的实质、两权分离的法制模式三方面入手论证了两种模式的本质差异,认为公司制的两权分离模式将在更大程度上取代承包制模式。

  • 标签: 两权分离 承包责任制 公司制
  • 简介:<正>违约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违约在合同之债中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和应有的地位。换句话说不同种类的违约责任方式,由于其法律意义不同,具有各自的作用和地位,因而其性质也各有特点。世界各国,不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均认为违约具有确定性。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 责任方式 损害赔偿 惩罚性 债权人
  • 简介:<正>1988年10月,某县颗粒炭厂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其中包括厂房一座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89年7月,洪水冲毁该厂房及其他保险财产,对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对厂房损失41650元,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该企业保险的厂房,系企业向当地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付给厂房损失保险赔偿。遂引起纠纷。

  •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投保方 企业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经营管理
  • 简介:违约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违约酌减以违约约定有效成立、违约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数额是否过高。

  • 标签: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性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
  • 简介:司法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内容。而程序公正则涵盖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执行程序的公正两个方面。当前,执行程序公正显得较为滞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们过于强调诉讼程序公正,而忽略了执行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执行单列为一个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三篇中,但是实际所赋予的执行权不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而且还享有执行实施权。

  • 标签: 执行程序 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 简介:<正>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理论沿袭苏联民法的观点,认为违约既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合同条例按照这一理论确立了赔偿性违约与惩罚性违约、法定违约与约定违约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 合同条例 赔偿性违约金
  • 简介:从“征转分离”基础理论及其与征转一体的比较出发,分别从制度创新与功能定位层面对“征转分离”制度在突破体制僵化、完成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扼守耕地红线等方面所做贡献进行评析。随后对制度合理性展开质疑并提出改良建议:通过对“征”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避免政府角色错位与制度性寻租所导致的土地增值利益垄断化现象的出现,并通过区分征收与征购、限制解释公共利益,以确定各区域土地发展权价值计算公式;通过对“转”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当放开集体土地入市路径,单独设立非公益需要农用地转用程序,并借鉴土地银行运营模式,实现概括征收范围限定化:通过对“分离”的质疑得出结论,即应兼顾公平与正义,重塑政治信任,并实现土地增值利益的共享。

  • 标签: 征转分离 集体土地 制度创新 农用地转用 土地银行
  • 简介:法院管理中涉及三类内部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监督权。监督权运行的管理往往被忽略。审判权与行政权合一、行政权与监督权合一的现行管理结构是导致法院内部监督体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法官违法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发现和发现者皆来自外部监督体制的根本原因。有关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改革就要从消除法院管理中背离公共管理理论和违反审判规律的现象开始,按照“三权三性”确立方案:行政权具有服务性,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监督权具有主动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存在内部审批的案件一律提起抗诉,对于审批案件者依据刑法追究渎职责任,通过多方合力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取得实效。

  • 标签: 法院管理 案件审批 审判权 监督权
  • 简介:质押合一的成因与质押分离的必要性张秀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抵押制度一方面十分简陋、庞杂和混乱,另一方面包含了传统质权的内容,采取了质押全一的立法体...

  • 标签: 担保物权 不动产抵押权 质押 立法体例 法律文化 《民法通则》
  • 简介:自由与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两大政治价值。一定境况下,自由与平等总会发生冲突。在对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不同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自由优先性主张,德沃坚持平等优先。优先性是包括德沃在内的新自由主义者解决自由与平等冲突的主要方式。自由或平等的优先性本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历史形成的。历史境况、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决定了自由或平等的优先性地位。德沃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最大的理论贡献就是把平等价值的独立性问题凸显出来。

  • 标签: 德沃金 自由 平等 优先性 独立性
  • 简介:海外代购、人肉回国、原单正品……随着国内消费群体的需求不断增大,海外代购已经不满足于在各大购物平台上驻足,而是将版图扩展到信“朋友圈”当中。

  • 标签: 代购 消费群体 海外 购物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 标签: 人民陪审制 法律审 事实审
  • 简介:近来,陈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题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认真对待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的命题需要具体分析;创造性解释不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创造性解释只是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补充,创造性解释并未成为西方当代主流观点,创造性解释是司法积极主义的主张,司法限制主义方法下力拒解释的创造性。无论克制主义的还是积极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反对过度解释的。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

  • 标签: 法治 法律解释 过度解释 创造性解释 司法积极主义 司法限制主义
  • 简介:2006年1月,浙江道律师事务所由全国优秀律师胡祥甫与其他志同道合的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崔海燕、朱智慧、王全明律师发起创立,张子年、陶海英律师先后加盟作为高级合伙人,是一家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道,意指为客户寻求最佳解决之道。

  • 标签: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浙江 志同道合 合伙人
  • 简介: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的赔偿成为不必要;而且残疾赔偿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 标签: 官司追踪 残疾赔偿金 江苏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