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型犯罪”罪名共计有15个,分布于刑法分则的四章中,以罪名带有“组织”为标志,“组织对象”具有特定性。“组织型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包容与交叉两方面关系。应将我国的“组织型犯罪”重新构建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等罪名,而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则需要修改完善。
简介:人们往往在经验层面上将司法不公归因于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能够自由裁量被认为是立法不完善的必然结果。在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中也能发现类似逻辑。该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规则体像语言一样存在开放结构,开放结构限制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导致在特定案件中,法律必然出现空白地带,因此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实际上,规则的开放结构与法官自由裁量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规则出现开放结构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就哈特的法律理论而言,自由裁量问题的实质在于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即便将法律概念的范围扩大,不再认为法律仅仅包括规则,依然无法证明法律的开放结构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