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权"自治"下,干预性方式牵制政府职能转变,政策性推动损害了法制统一,管制型运作侵越了村民自治权利,外生性民主消解了村民民主热情,共管型机制产生了巨大行政成本。30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广大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为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创造了条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为依法自治创造法治条件;通过改革农村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工作方法,以宏观指导取代具体包揽;通过摈弃乡镇党政对村民自治的监管方式,发挥村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从而实现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
简介:今年正月,入川返校,抵蓉城不几日又动身赴荣县,作为团队一员参与民国荣县档案数字化整理工作,为业师主持之课题做基础工作。三个月的档案整理工作,深感档案收集之辛苦,需耐心、细致并坚持之,体会到了史学研究之艰辛。但其中获益颇丰,经历档案收集之过程后,对利用档案进行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有了更直观的体会,并有幸看到丰富而有价值的一手史料,对自身论文写作亦有益处。对档案进行数字化整理的工作本身即意义重大,这不仅是课题研究之一部分,对日后学者利用这批档案进行深人研究的帮助更不言而喻。此外,数月之团队合作与生活加深了同学之间了解,增进了情感,此亦为难得之收获。
简介: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