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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劳动抗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拒绝用人单位的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的权利,在性质上属自力救济权。我国对劳动指示权抗辩的直接法律规定主要在劳动保护法中,不过在劳动立法中却没有针对劳动请求权抗辩的规定,《合同法》可以提供此种法律依据。实践中,劳动抗辩权行使会遇到一些障碍,应有针对性地予以克服。劳动抗辩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最佳方式,具有效率高且成本低的优势,其行使效果表现为暂停提供劳动,但一旦抗辩事由消失则劳动关系又恢复到正常状态。

  • 标签: 劳动者 劳动抗辩权 劳动请求 劳动指示
  •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因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总结改革开放新时期司法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的基础上,在反思国内外各种司法理论并借鉴其科学成分的基础上,我国基本形成了概念明晰、系统完备、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的司法理论体系。从理论认知与实践导向的双重角度,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划分为核心理论与基本理论两大层面,核心理论包括司法本体论、司法价值论、司法政策论、司法程序论、司法文明论,基本理论包括司法制度论、司法职业论、司法模式论、司法改革论、司法公信论等。

  • 标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司法核心理论 司法基本理论
  • 简介:《能源宪章条约》中规定了其暂时适用的制度,而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却是国际条约法上较少探讨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能源宪章条约》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的使用已经多次发生纠纷,而好几个投资仲裁案例均与此问题相关。仲裁庭对于条约暂时适用制度的解释与裁决,无疑将会对国际条约法中这一问题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 标签: 能源宪章条约 投资仲裁 条约 暂时适用
  •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控制,是私募股权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其法律主体因素、权利义务因素和救济途径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而其市场风险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控制。通过优先权条款作为工具,健全与完善以回购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和知情权保证为内容的特殊权利体系,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赌协议的完善,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法律风险 优先权 对赌协议
  • 简介: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由于过度干预国家主权,因而面临着正当性危机。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采用的裁量余地原则能够较好地平衡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之冲突。目前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国家规制行为的审查标准不一,进一步影响到投资仲裁体系的正当性问题,因此,可以引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裁量余地作为对国家规制行为的审查标准,同时辅之于比例分析,以解决投资仲裁面临的正当性危机,这将会减少对国家主权的干扰,因而在政治上更加能够容忍。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裁量余地 比例原则
  • 简介: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监管制度 19世纪20年代 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创新工具 企业融资渠道
  • 简介: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种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逐渐在各国兴起。我国的保障性住房REITs试点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展开,并可能产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别交易的两种REITs产品。本文拟对保障房REITs的模式选择进行深入分析,并从税收角度对其进行初始构建。

  • 标签: 房地产投资信托 税收优惠 税收中立
  • 简介: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制度领域面临最重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在促进外国投资与保护社会和环境两大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议开始引入"一般例外"条款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对"一般例外规则"在新一代投资协定中引入的原因、类型及特点进行分析,可以推想,该举措将鼓励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构更多考虑国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缓解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协定和仲裁不正当束缚东道国监管权的担忧。

  • 标签: 一般例外规则 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 多元价值协调
  • 简介:适应公安机关办理现行犯案件的现实需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增设了对现行犯的口头传唤措施,但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科学性不足,当下实践中,现行犯案件中查措施的适用乱象纷呈。现行犯案件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既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理论正当性。应当将现行犯的立案程序独立设置,同时修改拘留制度,以明确被口头传唤或者无证拘留后的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解决紧随其后的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消除“先侦后立”的现象。

  • 标签: 现行犯 初查 强制措施 传唤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