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极确认之诉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上正反两种观点互相博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分配规则不统一。就理论而言,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具有双重困境,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具有强制起诉机能,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违反证据偏在规则。笔者通过分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例,认为该裁判规则不可作为标准适用于所有消极确认之诉,指出原告败诉后果与传统诉讼的不同。在将诉讼作为系统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诉的利益防止诉权滥用,通过法官释明查清事实,慎用推定规则,巧用证明度标准,最终使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分配形成一套公平公正的体系。
简介:<正>1988年11月初,原告曹某到被告某机械厂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如数交付货款2316元。被告厂家开给提货发票一份,约定1989年1月31日交货。1988年11月13日在公共汽车上,原告的冰箱提货发票被窃,次日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即派民警与曹某同去机械厂报失。厂保卫科的同志带曹和民警去厂经营销售科查明了曹的购货发票号码(8808474)。曹请求经营销售科协助查堵,经营销售科答应如有人持该票来提货,卡住不发,并将发票号码和提货人姓名记录在本子上。此后,曹也经常去厂销售科发货窗口守候防范。截止提货日期并无人持票来厂提货。到1990年2月11日,厂经营销售科发货人陈某由于一时疏忽,让他人持这份窃去的提货发票逾期提走冰箱。曹某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