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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淮安市农民刘正会承包某道路建设,与所招雇的临时工刘崇杰等数十人居住在有一技之长的农民赵德祥的家里。赵德祥欲将所停泊在苏北灌溉总渠南堤脚下的木船拖至水中,一筹莫展的赵德祥想到了居住在自己家里的筑路工人。1996年8月23日早饭后,赵德祥找到了工头刘正会,言明请工人帮忙拖船一事,刘正会表示同意并对工人说:“下午如果赵德祥来请,大家可去帮忙拖船。”

  • 标签: 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 代理人对代理人 被上诉人 承担赔偿责任 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