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清代基层政权的州县,究竟是一种单纯的行政隶属性的他律存在抑或是一种自律的自主性存在,是一个尚需重新审视的问题。有大量的理论性研究说明,社会的理想主义图景与社会实践的冲突或某种紧张,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与发展阶段,甚至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控制方案及其实践之中。有相当多的材料能够证明,这样的理论性研究的结论并不完全是基于想象或逻辑推论。既有的清代问题研究大致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画面: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是政权的唯一主人,其下的万民(包括所有的臣僚,甚至宗室成员)都是供其驭使的奴才。
简介:滋贺秀三和黄宗智教授围绕清代州县审断问题所引发的学术讨论,[2]打破了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格局,这不仅反映在研究方法上,也反映在问题意识上。以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侧重通史,现已逐渐开始向“具体问题”转移;在研究材料方面,也逐渐从以典章转向档案材料为基础;在表述层面,以一定的理论基础展开的宏大叙事研究,也逐渐让位于“把事情说清楚”的具体论述。
简介: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大陆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的日渐开放,相关研究受到学界瞩目,并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显学”。不过,其间一些问题亦值得再思考,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清入关至覆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1644-1911),空间广及蒙古、西藏、新疆及内地十八省等地。在不同时间与空间,清帝国的法制有某些一以贯之之处,同时也呈现极大差异,法制风景线多姿多彩。但是,长期以来,有关清帝国司法领域的诸多研究,往往忽视上述时间与空间差异。
简介: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律史,尤其对制度史的研究,我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于律典本身,而不关注对成文法以外领域的考察。仅注重律典的研究,并籍此作为诠释传统法的基本依据的惯常做法,可能恰好使我们忽略了某些在传统社会法律秩序中发生重要作用的因素。这些因
论批词:晚清州县审断灵活性研究——以南部县档案为研究对象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以清代州县审断问题研究为例
清帝国司法的时间、空间和参与者——对清代州县司法研究的一种反思
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源于清末《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刑事诉讼习惯部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