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纪委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的两大支柱,在反腐败工作中面临协作机制不畅通、协作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协作中,应该在各自独立自主、恪守法律基础上,探索建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关注大要案的相互协助问题,以期在协作中互相之间形成监督,从而建立起高效有力的相互协作制度。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问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由于纪委在党内政治地位高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往往不能完全落实。检察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和纪委的关系,以达到法律和政治的平衡。同时,纪委的反腐败活动也在逐渐规范化、法律化,从长远来看,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协作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进程。
简介:2014年11月,《北京反腐败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以一个全新、积极的姿态开始了国际反腐的行动,其中涉及国际追赃的主要做法Ⅲ有望成为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利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审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否实现立法初衷、成为国际追赃②的法定途径面临考验。然而,在准确把握上述契机的同时,我们需要不断审视和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包括没收违法得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环节,以期为反腐败国际追赃机制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它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预防、禁止和惩治腐败行为的定罪、刑事司法程序和国际合作,虽然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只是作为腐败犯罪其中的一种予以规定,但是,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控制腐败的规定,对于完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控制是极其必要的,也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简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联合国有关机构分别使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作成六种文本,这六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的中文本于2005年10月27日经我国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成为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对照阅读公约不同文字的文本,人们会发现“公约”中文本第57条第3款的表述与其他文字文本的表述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这种表述上的差异可能使人对第57条所确定的“资产的处置和返还”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令人遗憾的是,产生于中文本的理解明显不符合该原则的内在精神和法律的基本逻辑。
简介:作者在回顾跨国公司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现代跨国公司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做出了明确界定,指出它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开发和征服力,会对本国、他国和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项产生很大影响,这一点是与历史上的跨国公司有所区别的。接着,作者对跨国公司的现实活动和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揭示和相当深入的多角度分析,认为跨国公司作为财势巨大、设备精良、信息独占的巨型企业法人和集团,是按照其意志有图谋、有选择、有计划地进行活动,其行为既有端正经营和善意,走正道,合法取利,创造宏业伟绩(突出表现为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为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又会因腐败而背离正道,为恶、违法和犯罪,其恶果是超常地深广和沉重,且难发现和应付。针对跨国公司的两重性,作者建议国际社会应顷力合作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出台多种有效规则、制度和法律,乃至成立某种国际管辖机构。实施合力共治机制,既调动跨国公司的积极性,又预防和追究其违法犯罪,兴利除害,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