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源起由于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圈,传统中国和葡萄牙属于异质的法律文明。然而,“大航海时代”以后,尤其是1553年之后,这两种来自于不同文明的异质法律文化之间开始产生了接触。由此,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葡萄牙法律文化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代表,中葡法律文化的差异实际上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差异一旦发生接触,碰撞和冲突便接踵而至,而这正是不同的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在碰撞与冲突之中,不同的法律文化得以认识到各自的优势和不足,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创新。中西这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在澳门地区经历了从交往到冲突、再从冲突到消解、又由消解最终走向融合的一个客观过程。澳门法律正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碰撞与融合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简介:清末民初,通过对国外著作的翻译和阐述,人权概念传入中国,这时期的人权研究主要是借用人权概念反对专制制度,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认识较浅。随着研究的深入,人权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思想被研究,人权的含义不断丰富、完善,人权包含的内容也逐渐从生存权等自然权利向言论自由、人身、出版等民主权利扩展,并且开始讨论人权及相邻概念的内容,如人权与国权、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治等。研究近代中国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今后人权思想的研究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所搜集资料为限,根据民国时期人权研究内容从简单到丰富这个角度,试对民国时期的人权思想史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简介:我国近代意义上的预算制度起始于清末筹备立宪。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即是“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准宪法意义上建立了明确的国家预算制度。1913年第一届国会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十八条是预算制度的基础性规定:“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1914年3月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会计条例》,10月2日又在其基础上公布了《会计法》。该法第六条规定预算执行前提交立法院审议才生效,非因必不可免及本于法律或契约所生之经费,则不可以追加预算,体现了预算的法制性和权威性。
简介:在现代行政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效力概念已不足以解释变化的现实。通过学理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效力概念背后蕴藏着“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两个维度。正确性效力只有有或无的区别,有正确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服从;权威性效力可以在程度上区分大小,有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正确性可以区分为正义和拟制正确,权威性则包含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制度权威又可分为绝对制度权威和相对制度权威。正确性效力背后的正确性是一种拟制的正确性,权威性效力背后的权威性则是理论权威与相对制度权威的结合。在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框架之下,对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先正确性效力后权威性效力的审查方式。
简介: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中国的法律文化一度成为日本学习的范本。最早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前期,当时被称为“邪马台国"的日本,已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三国志·魏志》有邪马台国“其法,轻者没其子,重者没其门户”的记载,据推测,这可能源于中国《汉律》和《魏律》的“夷三族”。到日本推古天皇时期(6世纪末7世纪初),执政的圣德太子深慕中国之灿烂文化,遂有“遣唐使”之举,隋炀帝亦遣使到日,于是中日交通因之盛大。不仅中国之经书、史籍、诸子、美术及佛教等乘时东渡,即中国法律亦于此时传入日本。〔1〕这一时期颁布的《冠位时而阶法》和《宪法十七条》均是取儒法二教之旨,其中酌隋朝法律制成的。从“大化改新”到平安朝代(7-12世纪),日本主要模仿中国来建设日本的法律制度,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天武天皇时的《养老律令》基本上都是模仿唐律而成的,以至于日本法史学家泷川政此郎说这一时期属于“支那继受法”时代。(2〕日本自大化革新之后,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典的模式发展来的,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看,都深深打上了中国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烙印,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